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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汙染罪,壹般要判幾年

1、構成環境汙染最,後果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具體規定如下:

第三百三十八條 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汙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擴展資料

環境汙染罪的構成: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防治環境汙染的管理制度。

本罪的對象為危險廢物。具體包括放射性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

所謂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

放射性廢物是指放射性核素超過國家規定限值的固體、液體和氣體廢棄物;

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是指含有傳染病病菌的汙水、糞便等廢物;

有毒物質是指對人體有毒害,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環境造成嚴重危害的固體、泥狀及液體廢物;

其他危險廢物則是指上述列舉之外的,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其他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汙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行為。

1)實施本罪必須違反國家規定。

是指違反全國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有關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以及國務院制定的相關行政法規、行政措施、發布的決定或命令。

這些法律、法規主要包括《環境保護法》、《大氣汙染防治法》、《水汙染防治法》、《海洋環境保護法》、《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以及《放射防護條例》、《工業“三廢”排放試行標準》等壹系列專門法規。

2)實施排放、傾倒和處置行為

其中排放是指把各種危險廢物排入土地、水體、大氣的行為,包括泵出、溢出、泄出、噴出、倒出等,傾倒是指通過船舶、航空器、平臺或者其他載運工具,向土地、水體、大氣傾卸危險廢物的行為;

處置是指以焚燒、填埋或其他改變危險廢物屬性的方式處理危險廢物或者將其置於特定場所或者設施並不再取回的行為。

3)必須造成了重大環境汙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

本罪屬結果犯,行為人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應對其行為所造成的後果加以認定,如該行為造成嚴重後果,則以本罪論。否則不能以犯罪論處。

至於“嚴重後果”的標準是什麽,有待進壹步作出解釋。可參照國家環境保護局1987年9月10日發布的《報告環境汙染與破壞事故的暫行辦法》規定以及國務院1989年3月29日公布的《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壹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本罪。單位可以成為本罪主體。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這種過失是指行為人對造成重大環境汙染事故,致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嚴重後果的心理態度而言,行為人對這種事故及嚴重後果本應預見,但由於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雖已預見到但輕信能夠避免。

至於行為人對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這壹行為本身有時則常常是為意為之,但這並不影響本罪的過失犯罪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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