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簽訂的合同只簽字沒蓋章有效嗎?
壹般來說,只要該合同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那該合同就是有效。而沒有蓋章只是程序問題,只是沒有蓋章不能否定合同本身的效力。 但有特別說明的除外,例如沒有蓋章就是無效的合同或者沒有公司蓋章該合同不生效之類的。 合同只簽名沒蓋章,表示當事人合法真實意思表示的,具有法律效力。根據《民法典》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壹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在交易活動中,“簽字蓋章”是許多法律的基本要求。我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壹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是壹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但合同書蓋什麽章、如何蓋章等都沒有規定,同時,《民法典》對於合同蓋章問題,主要在合同訂立中規定的,給人的感覺似乎合同蓋章與否只關系到合同成立問題,與合同效力無關。事實上合同效力的認定是以合同成立為前提的。因此,合同蓋章問題與合同的效力有著直接關系。二、合同怎麽簽才能有效
對於合同怎麽簽訂才有效的問題,實際上就是合同的生效要件的問題。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合同生效的要件包括壹般生效要件和特別生效要件。 1、合同生效的壹般要件: 指合同發生效力普遍應具備的條件。任何合同只有具備壹般生效要件,才能有效,也才能依法成立;依照《民法典》第壹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2、合同生效的特別要件: 指合同除具備壹般生效要件外還須特別要件具備才能生效的條件。合同的特別生效要件,只是法律、行政法規特別規定的某些合同生效須特別具備的要件,並不具有普遍性;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合同是否有當事人的簽名蓋章所影響的是合同的成立問題,而如果合同沒有成立,自然就不會生效。但即使簽了名蓋了章,合同也不壹定會生效,還需要具備其他的條件和程序才行。公司或企業在與其他企業進行經濟合作簽訂合同時,往往需要在合同上簽字蓋章,以表明企業認同合同的內容,壹般人也會認為合同需要有簽字蓋章才能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