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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在庭審筆錄上簽字確認是否意味著認可?

法律分析:可以馬上把新發現的證據報告給辦案法官。庭審筆錄實際上是對案件審理過程的記錄。在庭審筆錄上簽字,證明妳參與了庭審,庭審過程是妳認可的。如果新發現的證據與之前的證據相反,就會導致完全不同的判決結果。所以妳要馬上把證據提供給法庭,法官可以重新組織質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七條書記員應當將法庭審理的全部活動記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法庭筆錄應當當庭宣讀,也可以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當庭或者在五日內閱讀。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認為自己的陳述有遺漏或者錯誤的,有權申請更正。不補正的,應當記錄申請。法庭筆錄應當由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簽名或者蓋章。拒絕簽字蓋章,記錄情況並附卷。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壹條* * *壹切法庭審判活動,應當由書記員書寫,經審判長審核後,由審判長、書記員簽名。法庭筆錄中的證人證言部分,應當當庭宣讀或者交給證人閱讀。證人承認無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法庭記錄應當交給當事人閱讀或者向其宣讀。當事人認為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可以要求補充或者更正。當事人承認無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