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管理幹部,是指學校全體中層幹部。
第三條 實行管理幹部工作責任追究要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權責統壹、教育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單位(部門)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對相關管理幹部進行工作責任追究:
1、不認真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不認真執行學校的決定和工作部署,致使政令不暢,影響全局工作安排的;
2、違反議事規則,越權擅自決策,導致決策失誤,造成損失或不良社會影響的;
3、內部管理職責不清、管理混亂,工作人員不按規定辦事、工作不負責任,造成損失或不良社會影響的;
4、在工程建設項目、大型設備購置等經濟活動中發生失誤,造成經濟損失的;
5、違反國家財經紀律和學校財務制度,出現亂收費、私設小金庫、私分公款、違規支出等情況的;
6、在各類招生、考試、合作辦學、辦班過程中,違反國家政策和學校有關規定,造成損失或不良社會影響的;
7、教育教學管理不力,引起教學事故,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8、對群體性、偶發性事件,重大突發公***事件或治安事件,責任人沒有在第壹時間到達現場進行處理,或處置失當,造成不良社會影響或重大損失的;
9、由於教育不嚴、管理不力、監督不到位,發生工作人員違法違紀案件的;
10、不認真履行安全管理規定,不嚴格安全管理,造成失火、偷盜、食物中毒等事故發生或人員傷亡的;
11、無故中斷與學校的聯系,對工作安排和落實造成影響的;
12、其他造成嚴重後果或不良社會影響的情形。
圍繞學校建設發展而進行改革創新出現工作上的問題,不屬於責任追究範圍,可根據具體情況研究處理。
第五條 經濟損失劃分:1萬元及以下為壹般經濟損失;1萬元至10萬元為較大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為重大經濟損失。
第六條 不良社會影響包括:引起學校師生員工普遍不良反映的;引起社會關註和不良反映的;在校內外造成嚴重負面影響的。
第七條 責任追究的形式和適用範圍:
1、凡造成壹般經濟損失,或引起學校師生員工普遍不良反映,或影響工作安排、工作落實,或違規支出等情況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誡勉談話,或通報批評,或警告、嚴重警告處分。
2、凡造成較大經濟損失,或引起社會關註和不良反映的,或出現亂收費、私設小金庫、私分公款等情況的,視情節輕重,責令停職檢查、引咎辭職,或給予降職處分。
3、凡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在校外造成嚴重負面影響的,或造成失火、偷盜、食物中毒等事故發生或人員傷亡,或發生工作人員違法違紀案件的,給予責令辭職或免職處分。
以上責任追究形式可以單獨使用或者合並使用。
第八條 造成經濟損失的,除追究工作責任外,還將給予相關人員及其所在單位(部門)壹定的經濟處罰。
第九條 凡違反黨紀政紀的,按照黨紀政紀相關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條 責任追究的程序:
1、學校紀委辦公室為實行責任追究的受理部門。
2、出現責任事故後,所在單位(部門)應認真查找原因,深入分析產生問題的原因,形成專題報告並提出處理建議,報學校紀委辦公室。
3、學校紀委辦公室對責任事故進行調查核實,並形成書面調查材料和處理意見。
4、聽取被追究對象的陳述和申辯,將處理意見形成個人見面材料,交被追究對象簽字。
5、報經學校黨委研究,作出對被追究對象給予追究或免予追究的決定。
6、落實責任追究的處理決定,履行相關手續。
第十壹條 管理幹部對職責範圍內發生的問題,敢於揭露,主動查處,挽回損失,認真整改的,可以酌情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追究;對職責範圍內發生的問題進行掩蓋、袒護、不查不究,不配合有關部門調查處理的,視情節應予從重或加重追究。
第十二條 管理幹部任職期間出現的問題,無論在任或者離任,均按在任期間出現問題的性質和責任大小進行追究。
第十三條 責任追究的執行部門出現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情況的,依照本規定,追究其管理責任。
第十四條 責任追究的處理情況由紀委辦公室向學校黨委、行政作出書面報告,同時將有關材料歸入幹部人事檔案和廉政檔案。
第十五條 責任追究情況在壹定範圍內公布。
第十六條 對其他管理人員實行工作責任追究,由所在單位(部門)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本規定由學校紀委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