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則上講,出租人和所有承租人都需要在合同上簽字,但如果合租人之間簽訂委托協議,約定由壹人代表大家簽訂合同的,租賃合同中也可以僅有受托人和出租人的簽名;
2、出租人和兩位承租人,兩個承租人***同享有租賃房屋的使用權。若僅與其中壹人簽訂租房合同,則另壹人可能構成轉租,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租賃合同中出租人的義務:
1、交付出租物。出租人應依照合同的約定的時間和方式交付租賃物。物的使用以交付占有為必要的,出租人應按照約定交付承租人實際占有使用。物的使用不以交付占有為必要的,出租人應使之處於承租人得以使用的狀態。如果合同成立時租賃物已經為承租人直接占有,從合同約定的交付時間時起承租人即對租賃物享有使用收益權;
2、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用途。租賃合同是繼續性合同,在其存續期間,出租人有繼續保持租賃物的法定或者約定品質的義務,使租賃物合於約定的使用收益狀態。倘發生品質降低而害及承租人使用收益或其他權利時,則應維護修繕,恢復原狀。因修理租賃物而影響承租人使用、收益的,出租人應相應減少租金或延長租期,但按約定或習慣應由承租人修理,或租賃物的損壞因承租人過錯所致的除外;
3、物的瑕疵擔保。出租人應擔保所交付的租賃物能夠為承租人依約正常使用、收益的狀態,即交付的標的物須合於約定的用途;
4、權利的瑕疵擔保義務。出租人應擔保不因第三人對承租人主張租賃物上的權利而使承租人無法依約對租賃物進行使用收益。
綜上所述,具體住幾人壹定要和房東說清楚,不然可以算違約,合同簽字最好三人都簽,這樣房子三人都有份,如果只簽壹個人的名字,那麽建議其他人和那個人再簽壹份合租協議,寫明房租三人***同承擔,三人都有此房子的承租使用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壹般包括下列條款:
(壹)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第七百零三條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條
租賃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