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鑒定從受理之日起壹般應當在15日內出具司法鑒定文書。如確需延長的,經向委托人說明理由,可延長至30日。復雜、疑難案件的鑒定時限確需延長的,經司法鑒定機構負責人批準,並征得委托人同意,可再適當延長。延長期不得超過60日。法醫精神病鑒定及司法會計鑒定的時限可適當延長,壹般應在受理之日起60日內完成。鑒定過程中需要補充鑒定材料的不計入鑒定時限。
司法鑒定從受理之日起壹般應當在15日內出具司法鑒定文書。如確需延長的,經向委托人說明理由,可延長至30日。復雜、疑難案件的鑒定時限確需延長的,經司法鑒定機構負責人批準,並征得委托人同意,可再適當延長。延長期不得超過60日。法醫精神病鑒定及司法會計鑒定的時限可適當延長,壹般應在受理之日起60日內完成。鑒定過程中需要補充鑒定材料的不計入鑒定時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