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案件檢查機關、上級黨組織或紀委查辦的,應向犯錯誤黨員所在單位黨支部送交如下材料:案件調查報告。即案件檢查機關所組成的案件檢查組就辦案過程、查證核實的主要問題及定性處理意見所寫的綜合材料;犯錯誤黨員對錯誤事實材料的書面意見和檢討材料,案件檢查組對犯錯誤黨員的書面意見的說明材料。黨支部應在壹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並按照處分黨員的批準權限呈報審批。
2、談話教育。與違紀黨員談話,進行幫助和教育,聽取他對錯誤事實的說明和申辯。這種談話,可由支部書記或紀律檢查委員找他談,也可由黨小組開會進行集體談話。
在召開支部委員會前,可以召開犯錯誤黨員所在黨小組會議,讓其他黨小組的同誌了解違紀黨員犯錯誤的事實,醞釀討論對其處分意見,為參加支部黨員大會作好思想準備。但這不是必要程序,也不能作出決定。
3、材料見面。在召開支部大會之前,支委會應將所要做出的處分決定和所依據的事實材料同本人見面,聽取本人的說明和申辯。
這裏所說的事實材料,不包括調查報告、揭發檢舉材料、證明材料。見面須兩個人以上,並做好記錄。見面後,當事人應在材料上簽署意見,如本人有不同意見或拒不簽字,負責見面工作的同誌應做出書面說明。
處分決定文稿應寫明違紀黨員的個人情況,所犯錯誤的事實、情節、後果、本人責任、錯誤性質和處分意見等內容。
4、召開支部委員會,根據案件檢查組提供的材料,依據黨紀規定,在案件檢查組處分建議基礎上,討論對犯錯誤黨員的處分意見,並草擬好處分決定。
支委會要認真研究黨委、紀委移交的違紀黨員的案件材料,如有必要可請調查組成員進壹步介紹有關情況。在熟悉案情、學習相關黨紀處分條規的基礎上,支委會提出處分意見,並草擬好處分決定。處分決定文稿應寫明違紀黨員的個人情況,所犯錯誤的事實、情節、後果、本人責任、錯誤性質和處分意見等內容。處分決定文稿應在召開支部黨員大會討論、表決處分決定前和本人見面,聽取本人意見。作出處分決定時,應認真考慮黨委、紀委的意見。
5、召開支部大會,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作出處分決定。召開處分黨員的支部大會,應當通知包括犯錯誤黨員在內的全體黨員參加。違反紀律的黨員應當在支部大會上就自己的錯誤作出檢查,同時也有權利對所犯錯誤作出說明和進行申辯。參加支部大會的其他黨員應當對違犯紀律的黨員進行批評教育,對支部委員會提出的處理意見表明自己的態度和看法,同時也可以為違犯紀律的黨員進行辯護。處分決定必須由應到會有表決權的黨員半數以上同意方可通過。犯錯誤的黨員亦有權參與表決。
支部大會基本程序是:會議主持人說明大會內容;違紀黨員做檢查,匯報思想認識;支委會提出初步處理意見,提交支部大會討論決定;黨員發言,對違紀黨員進行幫助,明確改正錯誤的方向,同時對支委會提出的處理意見發表贊成或反對的意見;違紀黨員有權說明情況或申辯,其他黨員可以為他辯護;到會正式黨員對處分決定進行表決,贊成票超過支部應到正式黨員半數以上方可通過。違紀黨員也可以對處分決定投贊成票或反對票。
6、材料整理上報。支部委員會將支部大會討論表決的情況寫成報告,將支部大會通過的處分決定交給受處分的黨員簽署意見,然後按審批權限逐級上報。如果受處分黨員拒絕在處分決定上簽署意見而對其處分又是恰當的,支部仍可上報審批,並在報告上註明這壹情況。
請示報告要寫明召開支部黨員大會的時間,應到會和實際到會的正式黨員人數,支部大會表決情況,通過處分決定的贊成票數、反對意見及票數、棄權票數、支部大會通過的表決意見。支部書記應在請示報告上簽名。
上報審批所附的材料應當有:錯誤事實的調查報告、證明材料、本人檢討材料、支部大會通過的處分決定、本人對處分的意見以及其他有關材料。
7、處分批復。上級黨的委員會或紀律檢查委員會對支部上報的處分決定應經集體討論後批準。對黨員的處分自批準之日起生效。處分決定批復後,壹般由違紀黨員所在支部口頭宣布,但個別錯誤嚴重,在群眾中影響很壞的,可以向群眾公布;如本人不服,可以申訴。
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由相應的紀律檢查委員會批準,報同級黨的委員會備案;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開除黨籍的處分,報相應的黨的委員會批準。
8、宣布執行處分決定。給予黨員的紀律處分從黨委或紀委批準之日起生效。
對犯錯誤的黨員需要給予黨紀政紀雙重處分的,對政紀處分,黨委可以提出建議,由人事部門按國務院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黨員處分的決定壹般包括的內容:
(1)受處分黨員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年齡,籍貫,文化程度,家庭出身,本人成分,入黨和參加工作時間,主要工作經歷,現在工作單位和現任職務,工資級別等。
(2)所犯錯誤的主要事實、情節、責任和危害程度(若犯有幾種不同情節的錯誤,要分清主次敘述清楚)
(3)本人對待錯誤的態度。
(4)定性和處理意見。
黨的基層組織對黨紀處分有哪些批準權限
1、基層黨委的批準權限。
①批準屬於基層黨委管理的壹般黨員以及黨員幹部的紀律處分。
②給予基層黨委委員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處分,由本人所在的委員會多數決定。
③特殊情況下,縣級和縣級以上各級黨委,可以直接決定給黨員的紀律處分。
④處理嚴重違紀的黨組織。
⑤改變同級紀委和下級黨委、紀委對違紀案件所作的決定。
2、黨的基層紀委的批準權限。
①批準給予基層黨委管轄的違紀黨員和黨員幹部以警告、嚴重警告處分。
②縣級及縣級以上各級紀委,有權批準給予基層黨委管轄的黨員開除黨籍的處分。
③縣級和縣級以上各級紀委,在特殊情況下,有權直接決定給違紀黨員以紀律處分。
④縣級和縣級以上各級紀委,有權改變下級紀委對於案件所作的決定。
法律依據
《中國***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七條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黨和國家政策,違反社會主義道德,危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行為,依照規定應當給予紀律處理或者處分的,都必須受到追究。
重點查處黨的十八大以來不收斂、不收手,問題線索反映集中、群眾反映強烈,政治問題和經濟問題交織的腐敗案件,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問題。
第八條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
(壹)警告(二)嚴重警告(三)撤銷黨內職務(四)留黨察看(五)開除黨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