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事故往往是突發事件,搶救必須及時,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四條“職工發生工傷時,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使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救治”的規定,在工傷職工近親屬無法及時趕到簽字的情形下,為不延誤搶救時機,用人單位可以對相關救治方案簽字。
《工傷保險條例》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將參加工傷保險的有關情況在本單位內公示。
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執行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預防工傷事故發生,避免和減少職業病危害。
職工發生工傷時,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使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救治。
工傷事故往往是突發事件,搶救必須及時,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四條“職工發生工傷時,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使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救治”的規定,在工傷職工近親屬無法及時趕到簽字的情形下,為不延誤搶救時機,用人單位可以對相關救治方案簽字。
《工傷保險條例》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將參加工傷保險的有關情況在本單位內公示。
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執行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預防工傷事故發生,避免和減少職業病危害。
職工發生工傷時,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使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救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