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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電子簽名的幾點問題.

《電子簽名法》第二條:“本法所稱電子簽名,是指數據電文中以電子形式所含、所附用於識別簽名人身份並表明簽名人認可其中內容的數據。 ”

電子簽名的含義如下:

①電子簽名是以電子形式出現的數據

②電子簽名是附著於數據電文的,可以是數據電文的壹個組成部分,也可以使數據電文的附屬,與數據電文具有某種邏輯關系,能夠是數據電文與電子簽名相聯系。

③電子簽名必須能夠識別簽名人身份並標明簽名人認可與電子簽名相關聯的數據電文的內容。

電子簽名的表現形式包括:

①手機短信、電子郵件;

②附著於電子文件的手寫簽名的數字化圖像,包括采用生物筆跡辨別法所形成的圖像;

③向收件人發出證實發送人身份的密碼、計算機口令;

④采用特定生物技術識別工具,如指紋或者虹膜透視辨別法;

⑤使用非對稱密碼加密系統對電子記錄進行加密、解密變換來實現的數字簽名。

…………

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如何認定?

《電子簽名法》第十四條規定:“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也就是說,《電子簽名法》賦予電子簽名與傳統簽名同等的法律地位。

“可靠的數字簽名”應滿足如下條件:

——形式要件——

《電子簽名法》第十六條:“電子簽名需要第三方認證的,由依法設立的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提供認證服務。”

——實質要件——

《電子簽名法》第十三條 數字簽名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視為可靠的數字簽名:

(壹)私鑰用於數字簽名時,屬於數字簽名人專有;

(二)簽署時私鑰僅由數字簽名人控制;

(三)簽署後對數字簽名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四)簽署後對數據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我國電子認證機構的設置途徑

我國電子認證服務機構采取嚴格的準入制度,是壹種特許經營,必須獲得國家主管部門認可的認證資格方能對外提供電子認證服務。

預設立電子認證服務機構和為電子簽名提供電子認證服務,必須向中華人民***和國信息產業部提出申請,經過嚴格審查並獲得正式許可,具體的設置條件及要求參見《電子認證服務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