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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私章備案和不備案的區別

法律分析:法定代表人名章,即企業法定代表人的人名簽章,簡稱“法人名章”或“法人章”。

為了提升印章管理水平,防範和打擊非法刻制、偽造印章等違法活動,維護社會正常的經濟秩序,保障企業合法權益,深圳市把法定代表人名章納入公安機關備案管理之列。這也是適應現代社會經濟多元化發展、與法人民商事活動多樣化趨勢、進壹步加強對法人的權利保障的必要措施。

法定代表人的行為即代表法人的行為。在具體民事活動中,法定代表人通過簽字或加蓋其名章履行職務行為,蓋章效力等同於簽名,又比簽名具有更大的便利性。通過公安部備案的法人名章具有和公章壹樣的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壹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是壹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