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欺詐是醫療服務過程中的欺詐行為,使患者的人身和財產權利受到侵犯。狹義的醫療欺詐是指醫務人員或者醫療機構運用醫學專業知識和技術,為特定自然人披上最高健康價值的各種行為,其實施主體壹般是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廣義的醫療欺詐作為壹項整體性工作,不僅包括醫務人員的醫療行為,還包括醫療機構其他工作人員開展的與前者相關的管理和後勤服務。據此,醫療欺詐可以定義為: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提供醫療服務過程中,故意采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式,使患者產生錯誤認識,接受其醫療服務。如果妳要求賠償,那麽當事人需要舉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證據規則》的部分規定,醫患糾紛的舉證責任分配是責任倒置。具體來說,患者應當提交其在醫院接受治療的事實、遭受的損失及具體數額等相關證據材料,醫院應當承擔足夠的證據證明其在向患者提供醫療服務的過程中不存在過錯或過失。否則,醫院將對給患者造成的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遇到醫療欺詐可以要求賠償。
法律依據:《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條例》
第四十條醫患雙方申請醫療糾紛行政調解的,應當參照本條例第三十壹條第壹款、第二款的規定向醫療糾紛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發生醫療事故賠償等民事責任糾紛,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四十七條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賠償等民事責任糾紛的,應當達成協議。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的基本情況、醫療事故的原因、雙方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和協商確定的賠償金額,並由雙方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