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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欺詐的識別

壹、如何識別消費欺詐

消費欺詐是指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過程中,以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欺騙、誤導消費者,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國家工商總局《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可以從三個方面判斷經營者的行為是否構成消費欺詐。

1.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時使用的手段

根據《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可以認定為欺詐:在銷售的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銷售國家明令淘汰和停止銷售的商品;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故意使用不合格計量器具或者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的;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騙取消費者價款或者費用的;不以真實名稱和標記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以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商品說明、商品標準、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服務;進行虛假的或者引人誤解的現場說明和演示;通過虛構交易、虛假投標量、虛假評論或雇傭他人等手段進行欺騙性銷售誘導;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銷售商品或者服務;以虛假的“有獎銷售”、“還本”、“體驗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服務;謊稱正品銷售“加工品”、“殘次品”、“不合格品”等商品;誇大或者隱瞞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數量、質量、性能等信息,誤導消費者;以其他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方式誤導消費者。

2.經營者的行為是否誤導了消費者?

判斷經營者的行為是否誤導消費者,應以普通消費者的認知水平和識別能力為標準。如果這種行為足以誤導普通消費者,則構成欺詐。如果這種行為不足以誤導壹般消費者,個人消費者應當證明自己有誤解,主張欺詐成立。經營者實施欺詐時,壹般會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但不要求消費者有實際損失或損害才能認定消費欺詐。只要經營者的行為足以誤導消費者,就可以認定為欺詐。

3.經營者是否具有實施欺詐的主觀方面?

雖然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欺詐必須是主觀故意,但從字面理解,欺詐就是掩蓋真相,誤導消費者,而“欺詐”這個詞本身就已經揭示了經營者具有主觀故意。因此,在以下六種情形下,經營者不能證明自己沒有欺騙或者故意誤導消費者的,屬於欺詐行為: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銷售無效、變質的商品,偽造產地的商品,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篡改生產日期的商品, 銷售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等質量標誌的商品,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偽造或者變造商品。

二、如何獲取消費欺詐的證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和民事訴訟證據規則,當事人有責任為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證據是消費者維權的前提和有力武器。

結合消費糾紛的特點,筆者認為消費者應從三個方面收集證據:反映當事人之間法律關系形成和發展的證據,如購貨發票、服務發票、銷售訂單、保修憑證、付款收據、質量承諾書、合同文件等。;反映存在欺詐和損害事實的證據,如產品宣傳單、促銷活動、問題產品樣品、標的物檢驗鑒定結論等。;能夠證明經濟損失的證據,如損失清單、單據、現場勘查記錄等。

在消費實踐中,消費者往往會忽略網上證據的保存。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明確規定,視聽資料包括視聽資料和視頻資料。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方式在電子媒介中形成或存儲的信息。存儲在電子媒體上的錄音錄像資料應當遵守電子數據的規定。由此,在電子媒介中形成或存儲的信息,如網絡聊天記錄、微博、手機短信等。,可以作為民事案件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