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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普法:微信記錄,打官司時能當證據嗎

微信聊天記錄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作為訴訟證據使用,但前提必須滿足訴訟證據的“三性”。

首先,微信聊天記錄作為證據必須具有客觀真實性。客觀真實性是指訴訟證據必須是能證明案件真實真相的、不依賴於主觀意識而存在的客觀事實。微信聊天記錄應當在當事人進行的民事活動中形成,其內容可以被對方知曉,且能夠通過壹定的方式進行復制再現。

其次,微信聊天記錄作為證據必須和案件事實具有壹定的關聯性。關聯性是指作為證據的事實不僅是壹種客觀存在,而且它必須是與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實存在邏輯上的聯系,從而能夠說明案件事實。微信聊天記錄的內容本身要和案件事實相關。

第三,微信聊天記錄必須具有合法性。合法性是指證據必須由當事人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或由法定機關、律師按照法定的程序調查、收集和審查。微信聊天記錄作為壹種新興證據,其作為證據收集應當不同於普通證據的收集。不論是當事人提供,還是人民法院主動收集,都要符合法律規定的程序。此外,我國法律對證據種類實行有限列舉的方式,因此,微信聊天記錄作為證據使用還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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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聊天是以虛擬身份進行,該份證據不能認定其就是被告本人的聊天記錄。另外,因電子數據的易編輯修改性,兩人的聊天很大部分也屬於私聊,很難保證聊天記錄的真實性。找律師網的律師認為微信聊天記錄屬於證據種類的壹種,但是其證據效力較低。原因在於:微信聊天屬於虛擬內容,取證方式較難,且難以證明微信昵稱就是妳要起訴的當事人本人,因此,微信聊天記錄在提交法院的時候必須符合證據要求,可以根據具體案件在法律貓律師的協助下及時有效的收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