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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會計報告需要誰的簽名並蓋章?

單位負責人和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名並蓋章;設置總會計師的單位,還須由總會計師簽名並蓋章。

財務會計報告是指單位會計部門根據經過審核的會計賬簿記錄和有關資料,編制並對外提供的反映單位某壹特定日期財務狀況和某壹會計期間經營成果、現金流量及所有者權益等會計信息的總結性書面文件。

負責人是對外提供財務會計報告的責任主體。要求單位有關負責人員在財務會計報告上簽章,這是督促有關責任人認真對財務會計報告內容負責的壹種程序上的措施,如果責任主體不明確或責任主體過多,就會造成無法追究責任,可能發生簽章人員之間互相推脫責任的現象。在財務會計報告上簽章是明確責任的重要程序。修訂後的《會計法》在財務會計報告簽章人有單位負責人和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以及總會計師。與原《會計法》相比,增加了新簽章人—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以公司制企業為例,公司董事長(法定代表人)、總會計師、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應當在財務會計報告上簽章,但作為負責日常經營管理活動的公司經理不在對外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上簽章,顯然缺少壹個很重要的責任環節。實際工作中,許多財務活動和經濟業務事項是在公司經理的指揮下進行的,包括現實中壹些造假帳等問題,公司經理是重要指使者,應對對外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承擔壹定責任。則新《會計法》增設了財務會計報告的新簽章人—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

第二,在財務會計報告上簽章程序的變化。新《會計法》將“簽名或者蓋章”改為“簽名並蓋章”。這壹修訂有很強的針對性,在實際工作中,許多單位負責人將在財務會計報告上簽章視為壹種手續,甚至是多余的手續,有的將個人印章幹脆放在會計機構,由會計人員來操作。但是當有些單位的財務會計報告因內容虛假而被追究責任時,單位負責人往往以“章又不是我蓋的,我不承擔責任”為由而推脫。為了嚴格程序,督促單位負責人和其他負責人重視會計工作,明確責任。新《會計法》對在財務會計報告上的簽章程序改為“簽名並蓋章”。因為簽名必須由當事人親自書寫,無法由他人替代,這樣可以督促簽章人直接接觸財務會計報告,而無法以其他借口推脫對財務會計報告的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第二十壹條規定,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由單位負責人和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名並蓋章;設置總會計師的單位,還須由總計師簽名並蓋章。單位負責人應當保證財務會計報告真實、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