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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中的票據代位求償權是什麽?

代位求償權壹般指應用在保險法中。又稱“代位追償”或“權益轉讓”,簡稱“代位”,是指保險標的由於第三人的責任發生保險事故而導致損失,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支付保險賠款後,依法取得對第三人的請求賠償的權利。

融通當事人無特別追償權,為票據付了款的融通當事人(保證人)有權從被融通當事人手中獲得償還,並有權向被融通當事人強制執行該票據,即代位權。例如,保證人向買方出借自己的名義,作為融通當事人簽發票據,買方背書該票據給賣方,遂賣方交貨。如果保證人付款並取得票據,保證人對買方則有追索權(但如果買方付款,則買方對保證人不能有追索權)。但這種追償權的行使對象僅限於被保證人,而不能向被保證人的所有前手(如果存在的話)主張追償權,即無特別追償權。

融通人是以出借其信用和姓名給另壹票據當事人為目的,而以任何身份在票據上簽名的人。融通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其簽名應依當地法律要求為之。融通人既可以在出票前簽名,也可以在出票後簽名。比如:甲(融通人)簽字於乙(被融通人),在到期前乙將票據背書轉讓給丙,丙支付了對價,若丙對甲和乙的信用不確信,或者為了使該票據信用更加充分,丙又與丁訂下了融通契約,則丁也是融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