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修改病歷的討論在醫院裏從來沒有停止過,因為在實際工作中,幾乎沒有醫院不修改病歷的。尤其是在醫院評審評估活動之前,為了達到理想的甲級病歷率,個別醫院病歷的修復率達到了100%。無序修改不能保證病歷質量。
允許在規定期限內真實修改病歷。近年來,因發現病歷內容與診療實際情況不符而引發的訴訟大量出現。患者可能分不清醫療技術問題的對錯,但因為是親身治療,了解基本流程。
因此,當患者對醫療服務產生懷疑,通過復印、核對病歷發現記錄與事實不符時,患者及家屬會將承受治療損害後果的痛苦轉化為發現醫生記錄不準確的憤怒,大部分醫療糾紛會升級為訴訟。允許對弘毅的住院病歷進行合理修改。
修改病歷的許可有行業文件支持。《病歷書寫基本規範》是衛生部發布的第壹個關於病歷書寫的強制性工作文件,其中第七條和第八條分別規定:“實習、見習醫務人員書寫的病歷,應當由在本醫療機構合法執業的醫務人員審核、修改並簽字。
《上級醫務人員有責任對下級醫務人員書寫的病歷進行審核和修改》文件還規定,錯別字的改正應在錯別字上畫雙線,不得用刮、粘、塗等方法遮蓋或去除原字跡。可見修改病歷是允許的。但是,如果在書寫病歷的過程中出現與書寫水平相關的文本錯誤,則允許對文件進行正確的修訂。
如錯別字、錯別字、漏字、句子不合理、標點符號、缺頁碼等。例如,如果把寫成壹張網,病人就應該變回正確的王。錄音錯誤有時會出現在男女、左右、上下等部位的情況。比如左側卵巢疾病。
手術切除了左側病竈,病歷被錯寫成右側。因為治療時沒有將右側病變作為左側病變處理,所以可以修改錯誤的書面表達。弘毅違反標準修改病歷!違反規範的病歷不定期修改。
如何處罰偽造、隱匿、銷毀病歷的人?塗改、偽造、隱匿、銷毀病歷資料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情節嚴重。
其執業證書或者資格證書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在病歷質量檢查中,我們發現很多修改不僅超出了文字錯誤的範圍,而且與臨床診療實際相差甚遠,包括入院時因忽略而未發現的體征。
沒有為患者測量血壓,但有血壓數據,治療過程中的損傷沒有診斷或記錄在病歷中;主任在外地出差,但是有主任查房記錄之類的。對已經實施治療的患者的問題進行修改被認為是篡改。病歷對於整個醫療損害賠償案件至關重要。
塗改、偽造、隱匿、銷毀病歷資料,幹擾和影響醫療事故鑒定,造成不良後果的。為了掩蓋醫療行為錯誤而修改病歷無疑是違法的。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的證據,在本案中。
醫院偽造證據證明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病歷存在矛盾或者明顯錯誤,病歷保管人或者控制人舉證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如果無法確認真實性,則不利於病歷的保存或控制。如果病歷確實被改動,當事人主張改動不影響病歷的實質性內容。
舉證責任不應影響病歷的實質內容。修改病歷的錯誤行為與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需要因過錯推定而判斷應承擔的責任。根據《病歷書寫基本規範(試行)》的規定,病歷可以修改。具體條件和要求包括。
書寫病歷過程中出現錯別字時,要用雙線標出,不得用刮、粘、塗等方法遮蓋或去除原有字跡。病歷應當按照規定書寫,並由相應人員簽名;實習、見習醫務人員書寫的病歷應當由在本醫療機構合法執業的醫務人員審核。
修改並簽字;上級醫務人員有責任對下級醫務人員書寫的病歷進行審核和修改;修改時,應註明修改日期,並有修改人簽名,原始記錄應保持清晰可辨。《條例》第九條規定,嚴禁塗改、偽造病歷。不屬於上述修改。
應該認定為篡改。如果醫生對病歷的“修改”被法院認定為“篡改”,則不能作為認定的依據。醫方會因為篡改病歷而陷入無法舉證的境地,法院可以根據證據規則直接判決醫方敗訴。根據《電子病歷應用管理規範(試行)》的規定。
醫務人員通過身份識別登錄電子病歷系統完成書寫、審核、修改操作並確認後,系統應顯示醫務人員姓名和完成時間。而且電子病歷歸檔後原則上不得修改。特殊情況下確需修改的,應當經醫療機構醫務科同意並保留修改痕跡。
在實踐中,也要保留醫療部門認可的程序,避免因為在訴訟中無法提供證據而使自己處於不利地位。弘毅病案修改的基本要求是病案修改的原則和方法必須得到管理和控制,明確的修改方法是規範病案修改管理的前提。
病歷的修改必須有內容和時間的限制,必須在壹定的條件和原則的基礎上進行。
具體細節建議業內討論,以下是應該達到的基本要求:
第壹,醫務人員必須客觀記錄患者檢查、治療、護理等所有醫療服務,包括診斷思路、治療方案實施、效果觀察、診療方案與患者知情同意的溝通、患者病情變化及轉歸等。這部分有錯誤。
不允許直接修改或畫雙水平線修改。人們應該能夠看到錯誤發生的時間和方式,原因和責任,上級醫生是否檢查,問題是否被及時有效地發現、處理和補救,主管部門是否失職。
第二,允許修改,但嚴禁篡改和偽造。特別強調要根據臨床工作實際進行記錄,醫務人員的所有臨床行為,包括檢查、診斷、治療、護理等,都要做到隨做隨記錄。
第三,修改病歷必須有最終時限。無論什麽原因,無論病歷質量如何,患者出院後,病歷送至病歷清點檔案後,住院病歷就會成為病歷資料,應照原樣保存,不可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