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麽辦海員健康證
我國是海運大國,遠洋運輸行業的從業人員很多。對於新進入海運行業的人來說,海員出海前需要辦理哪些手續、海員健康證的辦理流程、辦理機關以及所需要提交的材料可能不是很熟悉。下面我就為大家找到了辦理海員健康證明的相關法規,通過閱讀這部法規就可以解決海員健康證怎麽辦理這個問題。 海員健康證要到省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辦理,經過體檢合格後,將頒發健康證。 海員健康證的辦理程序如下: 1、到辦理窗口領取體檢申請表。同時要 2、填表後,提交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近期4張,繳納費用。 3、按照程序完成各項。 4、如體檢合格,領取回執單,在約定的時間內領取健康證。 海員健康證的全稱叫,健康證是每壹個人出國必須要辦理的,證明在出國前沒有任何傳染性或者危害的病癥。 第二章健康證明 第五條海船船員在船工作期間應持有有效的健康證明。 第六條健康證明至少包含以下內容: (壹)持證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國籍、船上任職部門、持證人簽名及照片; (二)證明編號; (三)有關國際公約的適用條款; (四)主檢醫師聲明; (五)發證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 (六)管理機構名稱; (七)體檢機構名稱和主檢醫師簽名。 第七條海船船員滿足下列要求的,由主檢醫師在健康證明上簽名,並加蓋體檢機構公章: (壹)年滿18周歲(在船實習、見習人員年滿16周歲); (二)持有有效的身份證件; (三)符合《船員健康檢查要求》(GB30035-2013)的標準; (四)完成海船船員信息采集。 第八條健康證明的有效期不超過2年;對年齡小於18周歲的海船船員,健康證明有效期不超過1年。 第九條健康證明在航行途中有效期期滿的,在到達下壹個有《1978年海員培訓、發證和值班標準國際公約》締約國認可的主檢醫師的停靠港之前,該健康證明仍然有效,但為期不得超過3個月。 在緊急情況下,海事管理機構可允許持有近日過期的健康證明的海船船員工作至下壹個具有《1978年海員培訓、發證和值班標準國際公約》締約國認可的主檢醫師的港口,但為期不得超過3個月。 第十條健康證明損壞或遺失的,由原發放的體檢機構負責補發。 補發的健康證明有效期截止日期與原健康證明的有效期截止日期相同。 第十壹條海船船員存在下列情形之壹的,應重新進行職業健康體檢: (壹)喪失工作能力超過30天的; (二)因醫療原因中止船上服務的; (三)健康狀況發生變化影響其履行崗位職責的其他情況。 對不再符合健康證明發放要求的,體檢機構應當註銷其健康證明,並報告核發空白健康證明的海事管理機構。 第十二條體檢機構發放健康證明所獲得或形成的海船船員身份證件復印件、《船員健康檢查表》(含體檢項目報告單)原件等檔案資料應至少保存3年。 第十三條體檢機構應妥善保管空白健康證明。作廢的空白健康證明,體檢機構應當登記造冊,並及時向核發空白健康證明的海事管理機構辦理退還手續。 第三章體檢機構及主檢醫師 第十四條體檢機構應當符合《體檢機構開展海船船員職業健康體檢能力要求》,其主檢醫師應當符合《海船船員職業健康體檢主檢醫師能力要求》。 第十五條體檢機構應當向所在地海事管理機構報告相關信息,領取空白健康證明。 國家海事管理機構應當通過官方網站向社會提供可供查詢的體檢機構及主檢醫師信息。 第十六條體檢機構報告的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核發空白健康證明的海事管理機構報告。 第四章職業健康體檢 第十七條體檢機構應當按照《船員健康檢查要求》規定的項目和標準進行職業健康體檢;每個項目體檢前,體檢醫師應認真核實船員的身份信息。 主檢醫師應當自船員體檢結束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為其職業健康狀況作出客觀、公正的鑒定結論。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體檢機構應當為體檢船員發放健康證明。 對需要復查和醫學觀察的船員,體檢機構應當及時通知其本人。特殊情況需要延遲發證的,體檢機構應當說明理由,並告知船員本人。 第十八條主檢醫師在作出船員職業健康狀況(視力、辨色力項目除外)醫學鑒定結論時,享有獨立的決定權。 第十九條體檢機構應當及時將健康證明發放等情況報告核發空白健康證明的海事管理機構。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體檢機構監督檢查制度,采取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等方式,對體檢機構能力保持、業務開展、誠實守信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做好檢查記錄(附件5),並及時公開檢查結果。 海事管理機構應在體檢機構初次領取空白健康證明5天內開展壹次現場全面監督檢查。 第二十壹條海船船員存在下列情形之壹的,發放健康證明的體檢機構應當及時註銷其健康證明,將有關信息報告核發空白健康證明的海事管理機構: (壹)船員本人申請註銷的; (二)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健康證明的; (三)發現隱瞞相關職業禁忌病史,不符合健康證明發放要求的。 第二十二條體檢機構或者其主檢醫師存在下列情形之壹的,2年內不得開展健康證明發放服務,其領取的空白健康證明由核發的海事管理機構收回。 (壹)未有效履行對體檢者身份核實義務的; (二)未按規定標準體檢或者未如實作出體檢結論的; (三)未按相關規定發放健康證明的; (四)未按要求保存相關檔案資料的; (五)未按要求保管空白證明的; (六)不再具備本辦法規定的《海船船員職業健康體檢主檢醫師能力要求》《體檢機構開展海船船員職業健康體檢能力要求》仍然開展健康證明發放服務的。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中國籍海船船員可以持有《1978年海員培訓、發證和值班標準國際公約》任意締約國認可的主檢醫師簽發的健康證明,在中國籍船舶任職。 第二十四條空白健康證明由主管機關統壹印制。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2012年3月15日印發的《中華人民***和國海船船員健康證書管理辦法》(海船員〔2012〕231號)同時廢止。 上面就是對海員健康證怎麽辦理這壹問題的回答。從這部法規可以看出,辦理海員健康證明只需要到當地的海事管理機構提交身份證明並完成體檢即可,需要說明的是只有年滿十六周歲的人才可以辦理。另外,根據辦證人員的年齡大小的不同,健康證的有效期也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