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發卡銀行應當根據整體風險管理要求,確定信用卡申請材料的必備(可選)要素。信用卡申請材料缺少(可選)必填信息或必填選項,他人代理(單位辦理的商旅卡、商務購物卡和主卡持卡人辦理的附屬卡除外),他人代簽,申請材料未簽字的,不予發卡。
信用卡申請資料中存在信息可疑、審核意見缺失、各級審核人員未簽字(簽名、輸入工作代碼)或系統審核記錄缺失的,不得發放信用卡。
擴展數據:
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發卡銀行應當建立信用卡信用管理制度,根據持卡人的信用狀況、用卡情況和風險信息對信用卡信用額度進行動態管理,並按照約定的方式及時通知持卡人,必要時可以要求持卡人落實第二還款來源或者提供擔保。
發卡行應共同管理持卡人名下多個信用卡賬戶的授信額度、分期付款總授信額度、附屬卡授信額度和取現授信額度,並設定總授信額度上限。商務采購卡取現信用額度應設置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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