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當事人的名稱和地址;
2.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3、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4、行政處罰的方式和期限;
5、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6、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7、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加蓋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印章。
法律是由國家制定或承認,並由國家強制力強制執行的,反映特定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統治階級意誌的規範體系。法律是統治階級意誌的體現,是國家的統治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