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後壹種:第三人要求的賠償,法院不予支持。
外遇壹直是婚姻的致命傷,“小三”“小三”甚至成為近年來的流行語。
《解釋三》第二條對此作出特別規定:配偶壹方與他人同居,約定財產補償解除同居關系,壹方要求支付賠償金或者支付賠償金後反悔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的當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財產權利為由起訴要求恢復原狀的,法院應當受理,並根據具體情況處理。這說明為了擺脫“小三”而達成的“分手協議”是無效的。比如男方包養“小三”,如果雙方約定分手費為654.38+萬元,那麽男方不支付,女方無權提起訴訟。但如果男方已經支付了分手費,並且後悔了,法院也會不予受理。這壹規定可以有效遏制“拜金主義、重金主義”的不正之風。
這壹條對於情婦和情人來說無疑是晴天霹靂,也就是說,無論壹個男人和妳簽了什麽協議,都要到分手的那壹天才算數。最多妳用哭鬧、鬧事、上吊來威脅壹個男人,但妳無法合法保護自己。這樣,不知道多少男人會松壹口氣。她們壹般會養個小三,玩夠了就甩了妳,叫妳“找個好男人嫁了”。她們願意有點良心的給點補償,不願意給二奶壹點脾氣,因為男人手裏有法律的王牌。所以,二奶們要及時學習最新的法律,跟上形式,不要被男人甩了之後嚇得去打官司告別人。妳不能讓壹個男人被壹個協議蒙蔽了雙眼,而是想要實實在在的東西,比如錢,房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