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重考。
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可知:
第三十八條 從事考試工作的人員,應當持有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頒發的考試員證書。考試員應當認真履行考試職責,嚴格按照規定考試,接受社會監督。
在考試前應當自我介紹,講解考試要求,核實申請人身份;考試中應當嚴格執行考試程序,按照考試項目和考試標準評定考試成績;考試後應當當場公布考試成績,講評考試不合格原因。
每個科目的考試成績單應當有申請人和考試員的簽名。未簽名的不得核發機動車駕駛證。所以駕照簽名壹定要每次都壹樣,不然就要重考。
擴展資料
第十九條初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應當填寫申請表,並提交以下證明:
(壹)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二)縣級或者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屬於申請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的,應當提交經省級衛生主管部門指定的專門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
第二十條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應當填寫申請表,提交第十九條規定的證明和所持機動車駕駛證。屬於接受全日制駕駛職業教育,申請增加大型客車、牽引車準駕車型的,還應當提交學校出具的學籍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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