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以辦理解除勞動合同協議嗎?
妳可以找代理來處理。這時候妳需要員工本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和委托書。內容是委托誰為我辦理與某公司解除勞動合同事宜,有權代表我簽字,最後註明簽字日期。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壹般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本人在場,但單位單方解除時不需要本人在場,只有勞動者可以要求經濟補償。如果協商達成協議,員工不願意或者不能親自去,員工會委托各種代理人代為辦理,用人單位要求嚴格,需要對委托事項進行公證。
2.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是什麽?
1.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公司和員工均有權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2.達成協議:雙方在自願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達成協議;
3.工作交接:用人部門按照相關規定安排員工辦理工作交接;
4.工資及經濟補償金結算:員工完成工作交接後,財務部結算並支付員工工資;公司提出解除合同的,還應當結算並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
5.勞動合同終止:上述流程完成後,經雙方協商壹致,勞動合同終止;
6.出具離職證明:解除勞動合同時,人力資源部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並在15日內為員工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7.歸檔:將解除的勞動合同的文本原件和電子文件原件歸檔保存至少兩年備查。
3.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應符合哪些條件?
協商解除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完全自願的基礎上相互協商,在雙方協商壹致的基礎上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效力。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且不違背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下,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被終止的勞動合同是依法成立的有效勞動合同;
2.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必須發生在被解除的勞動合同依法訂立並生效之後,但未完全履行之前;
3.雙方在自願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達成協議的,可以不受勞動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的限制。
綜上,單位與員工協商解除合同,勞動合同未到期的,應當簽訂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有時候員工在外地不壹定能親自辦理,員工可以委托別人代為辦理,只要寫委托書就行。在這份委托書中,寫下委托人的姓名,委托代理人解除合同的事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