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處方前記 包括醫院全稱、科別、病人姓名、性別、年齡、日期等。可添列特殊要求的項目。麻醉藥品和第壹類精神藥品處方還應當包括病人身份證明編號,代辦人姓名、身份證明編號;
(2)處方正方 處方頭 處方以“R”或“RP”起頭,意為拿取下列藥品; 接下來是處方的主要部分,包括藥品的名稱、劑型、規格、數量、用法等;
(3)處方後記 包括醫生、藥劑人員、計價員簽名以示負責,簽名必須簽全名。
處方標準由衛生部統壹規定,處方格式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統壹制定,處方由醫療機構按照規定的標準和格式印制。醫生書寫處方應當符合下列規則:
1、患者壹般情況、臨床診斷填寫清晰、完整,並與病歷記載相壹致。
2、每張處方限於壹名患者的用藥。
3、字跡清楚,不得塗改;如需修改,應當在修改處簽名並註明修改日期。
4、藥品名稱應當使用規範的中文名稱,無中文名稱的可以使用規範的英文名稱書寫;醫療機構或者醫師、藥師不得自行編制藥品縮寫宏章宏章搜集整理名稱或者使用代號。
書寫藥品名稱、劑量、規格、用法、用量要準確規範,藥品用法可用規範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縮寫體書寫,但不得使用“遵醫囑”、“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5、應當填寫患者實足年齡,新生兒、嬰幼兒寫日、月齡,必要時要註明體重。
6、西藥和中成藥可以分別或同壹張處方開具,但中藥飲片應當單獨開具處方。
7、開具西藥、中成藥,每張處方不得超過5種藥品。
8、中藥飲片處方的書寫,壹般應當按照“君、臣、佐、使”的順序排列;調劑、煎煮的特殊要求註明在藥品右上方,並加括號,如布包、先煎、後下等;對飲片的產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應當在藥品名稱之前寫明。
9、藥品用法用量應當按照藥品說明書規定的常規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況需要超劑量使用時,應當註明原因並再次簽名。
10、除特殊情況外,應當註明臨床診斷。
11、開具處方後的空白處劃壹斜線以示處方完畢。
12、處方醫師的簽名式樣和專用簽章應當與院內藥學部門留樣備查的式樣相壹致,不得任意改動,否則應當重新登記留樣備案。
擴展資料:
書寫要求
(1)記載患者壹般情況、臨床診斷應清晰、完整,並與病歷記載相壹致。
(2)每張處方限於壹名患者的用藥。
(3)字跡清楚,不得塗改; 如需修改,應當在修改處簽名並註明修改日期。
(4)處方壹律用規範的中文或英文名稱書寫。
a)醫療機構或者醫師、藥師不得自行編制藥品縮寫名稱或者使用代號。
b)藥品劑量、規格、用法、用量要準確規範;藥品用法的可用規範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縮寫體書寫,不得使用“遵醫囑”、“自用”等含糊不清的字句。
(5)患者年齡應當填寫實足年齡,新生兒、嬰幼兒寫日、月齡,必要時要註明體重;
(6)西藥和中成藥可以分別開具處方, 也可以開具壹張處方,中藥飲片應當單獨開具處方。
(7)無論西藥、中成藥處方, 每壹種藥品應當另起壹行,每張處方不得超過5種藥品。
(8)中藥飲片處方的書寫,壹般應當按照“君、臣、佐、使”的順序排列;調劑、煎煮的特殊要求(如布包、先煎、後下)要註明在藥品右上方,並加括號;對飲片的產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應當在藥品名稱之前寫明。
(9)藥品用法用量應當按照藥品說明書規定的常規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況需要 超劑量使用時,應當註明原因並再次簽名。
(10)除特殊情況外,應當註明臨床診斷。
(11)開具處方後的空白處劃壹斜線以示處方完畢。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