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名使用繁體字,只要是本人的真實簽名,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目前國家現行法律並沒有對簽署協議、合同或文件等的本人簽字字體作出過限制。
簽名是壹個人在社會、法律、條文契約等壹切關系中,代表個人資信及個人審美情趣的視覺標誌,又叫簽字、署名。
達到下列要求的簽字,即具備法律效力:
1、簽名只要能表明本人的身份就行,不管是簡體還是繁體,都是身份的壹種表征,因此,用簡體或者繁體,不影響簽訂合同主體的認定;
2、簽字意味著承認合同中條款的約定,表示自願接受和遵守合同的權利和義務;
3、簽字要求是本人自願,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未被欺詐和脅迫,不存在重大誤解和顯示公平。
在書面文件上簽名是確認文件的壹種手段,其作用有兩點,第壹點是因為本人的簽名難以否認,從而確認了文件已簽署這壹事實。第二點是因為簽名不易仿冒,從而確定了文件是真的這壹事實。
另外簽字後合同無效的情形包括存在欺詐行為、合同的內容違反法律規定、合同當事人不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等。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條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壹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是壹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