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人的擔保。
二是物(財產)的擔保,人的擔保承載著財產擔保。
公司如果有對外借款,抵押或者擔保措施是什麽:
《公司法》第十六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但公司違反前述條款的規定,與他人訂立擔保合同的,不能簡單認定合同無效。
第壹,該條款並未明確規定公司違反上述規定對外提供擔保導致擔保合同無效;
第二,公司內部決議程序,不得約束第三人;
第三,該條款並非效力性強制性的規定;
第四,依據該條款認定擔保合同無效,不利於維護合同的穩定和交易的安全。
公司對外擔保抵押的規定有哪些
包括《公司法》公司對外擔保的規定,以及證監會關於上市公司對外擔保的主要規定。具體如下所述:
(壹)《公司法》關於公司對外擔保的規定,第十六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第壹百零四條:本法和公司章程規定公司轉讓、受讓重大資產或者對外提供擔保等事項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的,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股東大會會議,由股東大會就上述事項進行表決。
第壹百二十壹條:上市公司在壹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百分之三十的,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並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證監會關於上市公司對外擔保的主要規定
證監會和銀監會聯合下發《關於規範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的通知》(證監發[2005]120號),不僅進壹步明確了上市公司對外擔保的內部決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還對金融機構審查貸款及擔保提出嚴格要求。為嚴格控制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證監會、銀監會120號文件對上市公司對外擔保的決策機構、決策程序以及信息披露義務做出了詳細的規定。希望對您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