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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再審申請書範文

法律分析:刑事再審申請書範文:申請人,XXX,,男,1962年9月21日,回族,高中文化,住XXXXXX。 申請人20XX年12月26日被逮捕,20XX年12月13日,西華縣人民法院以貪汙罪、故意傷害罪被西華縣人民法院判處申請人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20XX年3月1日刑滿釋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 (壹)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四)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五)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對於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