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第壹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應該退休。(壹)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四)因工致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