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斯人是唐代移民中的壹個特殊群體,享有特別高的政治地位。
之類的筆記本小說經常提到擅長鑒定珠寶的波斯胡夫。這種人經常出現在豪華的府邸裏,唐代稱之為波斯府邸。壹般商家找到珠寶,波斯胡夫往往會以高出成百上千倍的價格買下,引起社會轟動。可見波斯移民在唐人心目中是壹群神秘的人物。事實上,出土的墓誌銘也證明了波斯移民在唐代具有很高的政治地位。
最典型的是波斯皇族的三代人:李益、李治和蘇儷。酉陽雜殂和他的妻子波斯人李素墓誌,1980年在安發現,顯示出驚人的信息:第壹代李毅被授予陰陸博士、左散騎在學校的常侍、右武威將軍等稱號,並贈送紫金魚袋。他姓“李”,郡在隴西,同皇族;第二代李治,任朝三大夫,守廣州送別驅,去後國;第三代,蘇儷,任我司日監,晉州刺史史翰林,待召;第四代有六個兒子,其中壹個在神策軍當官。這些只是冰山壹角。
唐律有“化外人為外國人”的條款,是中國最成熟的國際法。
是不是受了這些人的影響像唐朝和晚清?答案當然是否定的,他們享受更高的待遇是因為唐朝在中亞的戰略需要。當時大食帝國擴張,波斯滅亡,流亡皇族貴族湧入大唐。為了繼續發揮他們在中亞戰略中的作用,唐朝對壹些皇室、貴族和宗教領袖給予了特殊待遇。但不代表他們不受唐朝法律的約束。至於那些牛逼的波斯胡夫,除了享有壹定的自主權,和普通人沒什麽區別。
他們享有的“特權”只有壹個,那就是卑失氏墓誌:所有外國人,那些對自己犯罪的同類,都遵循自己的習俗和法律;犯了不同罪行的人應該受到法律的制裁。這條法律翻譯過來的意思是:如果定居大唐的波斯人侵略波斯人,可以按波斯法律審判;如果波斯人、朝鮮人侵略,就按照唐朝的法律審判;波斯人與唐人之間的侵犯,也是依據唐律來判定的。
所以可以知道,那些波斯老胡並沒有什麽特權,如果出軌,也會受到唐律的制裁。這部法律類似於當代國際法的水平,立意高,合理性強,這也是大唐成為世界性帝國的原因之壹。
第6卷第48條,:“所有外國人,那些對自己犯下罪行的同類,都應遵守這壹普通法;犯了不同罪行的人應該受到法律的制裁。稀疏討論:“轉外人”意為蠻夷之國。不要做君主,也不要做長輩。他們每個人都有自己的習俗和不同的法律。那些對自己犯下同類罪行的人必須詢問他們自己的制度,並根據他們的***同法律打破它。那些犯下不同種類罪行的人,如高麗和百濟犯下的罪行,都使用國家法律來界定他們的犯罪名稱。”
薩保府,波斯明教,有壹定程度的自治。
這篇文章來源於另壹篇文章:波斯人之間的相互侵略可以根據波斯法律來判斷,那麽由誰來判斷呢?唐朝的官員和法官不可能都懂波斯法,何況波斯已經淪陷很久了?因此,在唐朝,在波斯人特別集中的地方建立了壹個名為薩保院的機構,他們自己去t
其實這和現代列強的領事裁判權很像。不同的是:唐朝授予妳自治權是因為妳尊重妳的宗教習俗,而不是妳的波斯人強加的。唐朝可以隨時撤換薩保官。此外,唐律重大刑事案件的優先受償權序列中也沒有外國人。只有貴族、高官、特殊人群才享有這些特殊權利,如議、請願、減、贖等。
所以,即使是在並州、解州、代州,甚至是中亞人聚居的柳湖州、河西,唐律依然是最高法律。富寶不是現代列強的租界。
國際交往中有句名言“國家強大了,強權就是外交”,在法律上也是如此。唐朝強大,所以“異化條款”是公平合理的國際法,清朝弱小,合理的國際法變成了領事裁判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