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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求!法不容情,或,法能容情的辯論詞!!!

或許有人會說他的個人意願與法律是壹致的,法律也容納下了。那麽我認為妳的個人意願是符合公眾意願的,這個情也屬公情,法律已經提前容下了。

兩個“情”字又有所相同,情首先是人個人身上感發出來的,由於人的差異,個人之情可能是離亂的、不同的。但人畢竟是同種動物,又同生活在壹個社會中,感情的需要在很多方面又必然是壹致的、相同的。這種壹致之情也就匯入了社會***有之情——社會公情。當個人之情符合公眾意誌的時候,我們就稱為社會公情,否則就是私情在作怪。為什麽我們的祖先又創造了這樣的詞匯:“鐵面無私”和“不循私情”呢,這裏我們的祖先已經把情字分成了“公情”和“私情”了,絕不是我個人的杜撰。  任何想以“私情”代“公情”混淆兩種“情”字,迷惑群眾,以此來達到鉆法律空子的人,都是對法律的褻瀆,法律是不容的,必將對其以嚴懲,以維護法律的神聖尊嚴。

事物是變化的,社會是發展的。法律也需要有壹個不斷完善的過程。隨著社會的發展和變化,當某項法律或法律條文不能適應大多數人意願,我們的立法部門就應該迅速組織做出修正,使其時刻符合大多數人的意願。法律必須公正,它要時刻體現大多數人的意願,體現其“公情”性。社區門戶 ?e8@7kw-{8f

法律是準繩,但將該準繩與事實依據進行衡量的法官們責任重大,他們不能摻雜任何個人私情,或弄虛作假,壹旦法律頒布了,他們必須公正執法,做到不容“私情”。

法律體現的是公眾意誌。倘若相反,法成為少數人統治大多數人的工具,是少數人的杜撰,不符合大多數人的意誌,那麽這種法律在執行過程中,即使法官嚴格執法,但因法律保護的是少數人的利益,就可能出現違背公眾之情的現象,因而也便有了“法不責眾”之說。法不責眾也即體現了法也容情,而這所容之情,正是公眾之情。

為此我認為我們現在的立法原則應該是:“立法必公,私法必改”,而不應只限於“有法可依,有法必依”這種初級形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