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達文書方式有以下幾種:
1、依照國際條約約定方式送達
2、外交途徑送達
3、駐外使領館送達
4、向被告委托的代理人送達
5、向被告委托的相關機構送達
6、傳真等方式送達
7、公告送達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六十七條人民法院對在中華人民***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當事人送達訴訟文書,可以采用下
列方式:
(壹)依照受送達人所在國與中華人民***和國締結或者***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中規定的方式送達;
(二)通過外交途徑送達;
(三)對具有中華人民***和國國籍的受送達人,可以委托中華人民***和國駐受送達人所在國的使領館代為送達;
(四)向受送達人委托的有權代其接受送達的訴訟代理人送達;
(五)向受送達人在中華人民***和國領域內設立的代表機構或者有權接受送達的分支機構、業務代辦
人送達;
(六)受送達人所在國的法律允許郵寄送達的,可以郵寄送達,自郵寄之日起滿三個月,送達回證沒有退回,但根據各種情況足以認定已經送達的,期間屆滿之日視為送達;
(七)采用傳真、電子郵件等能夠確認受送達人收悉的方式送達;
(八)不能用上述方式送達的,公告送達,自公告之日起滿三個月,即視為送達。
第二百六十八條被告在中華人民***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
並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訴狀副本後三十日內提出答辯狀。被告申請延期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