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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長李學俊判刑了嗎

判刑了,9月24日縣領導3人被刑拘

9月24日,因在此次事故中涉嫌謊報事故原因、瞞報死亡人數,涉嫌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襄汾縣原縣委書記亢海銀、縣長李學俊、副縣長韓保全被刑事拘留。

國務院事故調查組和檢察機關調查發現,“9·8特別重大事故”發生後,山西省襄汾縣原縣委書記亢海銀、縣長李學俊、副縣長韓保全到事故現場實地查看,在明知當天當地並無大雨暴雨的情況下,謊報事故原因和性質、瞞報死亡人數,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和國刑法》,涉嫌構成濫用職權犯罪和玩忽職守犯罪。

經調查認定,襄汾縣八名公務人員,因沒有認真履行職責,在發現新塔礦業有限公司選礦廠尾礦庫存在安全隱患後,未采取確實有效措施,被立案偵查並刑事拘留。這八人分別為:襄汾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總工程師劉政民,襄汾縣安監局煤炭選礦股股長王耀紅,襄汾縣安監局煤礦安監辦監察隊隊長楊來成,襄汾縣國土資源局副局長狄建民,襄汾縣國土資源局礦山糾察大隊第壹中隊中隊長楊江華,以及該縣陶寺鄉黨委副書記、鄉長廉會忠,陶寺鄉人大主席、鄉政府安全生產領導組副組長梁德靈,陶寺鄉企業辦主任劉衛光。[9]

法院判決

經過偵察甄別,最終起訴到法院的涉“9·8潰壩重大責任事故”及相關職務犯罪應負刑事責任的被告人***計58名,其中副廳級幹部4人,處級幹部13人,處以下幹部17人,其他人員24人。由於案情重大,涉案人員眾多,“9·8潰壩”潰壩系列案件由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分別指定7個中級人民法院和臨汾市的8個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審理。從2009年6月份開始,陸續公開開庭審理此案。[10]

壹審宣判

山西太原、臨汾等地人民法院於9月30日對造成277人死亡、4人失蹤、直接經濟損失達9619.2萬元、涉及58名被告的2008年襄汾縣“9·8潰壩重大責任事故”及相關職務犯罪案進行壹審宣判。

其中原新塔礦業公司董事長張佩亮犯非法買賣爆炸物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非法采礦罪、逃稅罪、行賄罪,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5千萬元及沒收財產3千萬元;原運城市公安局局長段波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原臨汾市副市長周傑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原山西省國土資源廳黨組成員,總工程師劉書勇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原山西省安監局副局長蘇保生犯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原臨汾市政府市長助理張德英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壹年;原吉縣縣委書記張金鳳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原山西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監管壹處處長閆瑞峰犯玩忽職守罪、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七年。犯罪所得及不能說明合法來源的財產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其余罪犯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緩刑到有期徒刑二十年不等的徒刑。[10]

犯罪事實

經臨汾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原新塔礦業公司董事長張佩亮的犯罪事實是:非法買賣爆炸物罪:新塔公司在非法生產期間,非法買賣炸藥4399.63公斤、雷管3388枚、導火索5380米;非法采礦罪:新塔公司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和采礦證過期的情況下進行非法采礦,在各級政府部門責令停產並處罰後,仍繼續非法采礦生產;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2007年9月2日,張佩亮等人決定對1988年已作閉庫處理的原太鋼集團臨汾鋼鐵公司塔兒山鐵礦980溝尾礦庫重新啟用。2008年9月8日,該尾礦庫發生潰壩;逃稅罪:張佩亮等人為達到少繳稅款的目的,安排人對新塔公司和鑫上交煤礦設立內、外兩套賬,隱瞞收入。新塔公司逃稅金額總計19,764,105.11元,鑫上交煤礦逃稅金額總計6,853,308.21元;行賄罪:張佩亮為感謝段波在購買安澤縣紅星煤礦接替井過程中的幫助,送給段波20%幹股,並掛在段波之父名下。將煤礦轉賣後,分給段波2000萬元。

經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原運城市公安局局長(副廳級)段波的犯罪事實有:1998年至2008年,被告人段波利用其在臨汾市公安局擔任副局長的職務之便,為新塔礦原董事長張佩亮等人購買紅星煤礦接替井經營權提供幫助,並為新塔礦非法生產經營提供支持保護,先後為張佩亮等人謀取利益,三次非法獲取財物價值人民幣24,492,748.00元。其中收受張佩亮送給的2000萬元。

經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原臨汾市副市長周傑的犯罪事實有:2007年至2008年間,被告人周傑利用其分管工業、安全、民營經濟、國有資產監管等職務上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計價值人民幣230.28萬元。其中收受張佩亮3萬元。

經長治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原山西省國土資源廳黨組成員,總工程師(副廳級)劉書勇的犯罪事實有:劉書勇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塔爾山鐵礦(新塔公司前身)違規轉讓過程中,作為審批管理機關職能部門負責人,不正確履行職責,行政監管缺位,致使公***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經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原山西省安監局副局長蘇保生的犯罪事實有:蘇保生作為山西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副局長,對其責任內的非煤礦山企業的安全生產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由於其未忠實履行自己的法定職責,未盡到應盡的督察義務,對新塔礦業公司980溝尾礦庫存在問題的危險性認識不足,導致“9·8特別重大潰壩事故”的發生。

經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原臨汾市政府市長助理張德英的犯罪事實有:2000年至2006年,被告人張德英在擔任中***汾西縣委書記、翼城縣委書記期間,收受他人賄賂款***84萬元人民幣。其中收受張佩亮5萬元。

經晉中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原吉縣縣委書記張金鳳的犯罪事實有:2003年至2008年,被告人張金鳳在擔任曲沃縣縣長、襄汾縣縣長、吉縣縣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便利,收受多人賄賂款***計人民幣289.88萬元,美元1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中收受新塔礦業公司董事長張佩亮20萬元。

經陽泉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原山西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監管壹處處長閆瑞峰的犯罪事實有:玩忽職守罪:被告人閆瑞峰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工作中不正確履行職責,在“9·8潰壩重大責任事故”中,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受賄罪:被告人閆瑞峰收受賄賂***計人民幣10萬元,並為他人謀取利益;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被告人閆瑞峰尚有財產人民幣2,520,008.9元、美元23577.1元、港幣21436.72元不能說明合法來源。閆瑞峰在被采取強制措施後,能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受賄罪行,屬自首。[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