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3個方面區分票據質押和票據貼現:
壹、從兩者的實質區分:
1、票據質押的實質:票據質押所確立的是設質背書的被背書人壹種附條件行使票據權利的資格。這種條件不是質權的成立條件,而是行使條件。也就是說質權人只享有對票據權利行使的期待權。
2、票據貼現的實質:指資金的需求者,將自己手中未到期的商業票據、銀行承兌票據或短期債券向銀行或貼現公司要求變成現款,銀行或貼現公司收進這些未到期的票據或短期債券,按票面金額扣除貼現日至到期日的利息後付給現款,到票據到期時再向出票人收款。
二、從兩者的申請規定區分:
1、票據質押的申請規定:我國《擔保法》對票據質押的設立沒有單獨明確的規定。根據我國《擔保法》規定的精神,設立票據質押,出質人應當與質權人經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並應當在約定的期限內交付票據。
質押合同自票據交付之日起生效。任何票據行為都有某種合法的原因關系的存在,如商品交易關系、贈與。或者其他各種各樣的民事關系。
2、票據貼現的設立規定:申請票據貼現的單位必須是具有法人資格或實行獨立核算、在銀行開立有基本帳戶並依法從事經營活動的經濟單位。貼現申請人應具有良好的經營狀況,具有到期還款能力,貼現申請人持有的票據必須真實,票式填寫完整、蓋印、壓數無誤,憑證在有效期內,背書連續完整。
三、從兩者的性質區分:
1、票據質押的性質:票據質押的意思壹經背書記載,轉移給被背書人占有,票據質押就具備了票據法上的效力,不論票據的原因關系即質押合同效力如何,更不論質押合同所約定的主債務是否有效,都不會對票據質押行為的有效性發生影響。
2、票據貼現的性質:票據貼現在本質上體現的是壹種特殊的票據轉讓關系。貼現人將扣除利息和相關費用後的票據款項支付給貼現申請人,從而成為票據的持票人,相關票據權利便從貼現申請人轉移至貼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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