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19條第1款規定:“實行計劃生育,以避孕為主。”顯然,做節育手術只是實行計劃生育的輔助手段,最主要的方法是避孕。可見,只生了壹個孩子就被計生辦叫去做了節育手術,計生辦的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