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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煙花爆竹燃放規定

法律分析:《大連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煙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通告》

為加強煙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保障公***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結合大連實際,現就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有關事宜通告如下:

壹、中山、西崗、沙河口、甘井子、星海灣、高新區為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地區,燃放時間為每年臘月二十三至翌年正月十五。在此期間,每日6時至23時(除夕至正月初三不限時)允許燃放。其他時間,禁止壹切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燃放煙花爆竹。

上述限制燃放區域以外地區,區、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維護公***安全和公***利益的需要劃定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時間。

二、禁止在下列地點燃放煙花爆竹:

1.文物保護單位、博物館、檔案館;

2.重要軍事區域;

3.廣播電臺、電視臺、報社等重要新聞單位;

4.電信、郵政、金融單位;

5.大型能源動力設施、水利設施、輸變電設施及水、電、燃氣、熱力供應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6.火車站、客(貨)運站、機場、主次幹道、橋梁(含立交橋、過街天橋)、隧道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7.生產、銷售、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及周邊安全距離100米範圍內;

8.黨政機關辦公區、醫療機構、幼兒園、敬老院、教學科研單位、大型文化體育場所、集貿市場、商場、超市、影(劇)院、商業步行街等人員密集的公***場所;

9.房屋走廊、樓道、屋頂、陽臺、窗口;

10.10層以上或高於24米的建築物安全距離25米範圍內;

11.實行物業管理的小區或高層建築,在物業公司劃定燃放區域以外;

12.山林等重點防火區。

三、嚴禁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國有企事業單位和金融機構春節前後燃放“閉門炮”“開門炮”。

四、未經取得《焰火燃放許可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舉辦焰火晚會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個人不得燃放禮花彈、小禮花類、摩擦類、煙霧類以及單筒內徑大於30毫米、單發藥量大於25克、總藥量大於1200克的內筒型組合煙花等燃放產品。

五、在可以燃放區域內,不得違反煙花爆竹外包裝標明的燃放安全距離。

六、違反本通告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法律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

第壹條 為了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預防爆炸事故發生,保障公***安全和人身、財產的安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煙花爆竹的生產、經營、運輸和燃放,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煙花爆竹,是指煙花爆竹制品和用於生產煙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等物品。

第三條 國家對煙花爆竹的生產、經營、運輸和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實行許可證制度。

未經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不得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