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濟南中院依法作出壹審判決,支持銀行關於撤銷宋某2006年6月29日至7月8日期間進行的126筆交易的訴訟請求。被告宋某不服壹審判決,上訴到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而本次二審做出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2012年6月,省高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被告上訴,維持2010年9月濟南市中院的壹審判決,撤銷被告2006年6月29日至7月8日期間進行的126筆交易。
2010年9月,濟南中院依法作出壹審判決,支持銀行關於撤銷宋某2006年6月29日至7月8日期間進行的126筆交易的訴訟請求。被告宋某不服壹審判決,上訴到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而本次二審做出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2012年6月,省高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被告上訴,維持2010年9月濟南市中院的壹審判決,撤銷被告2006年6月29日至7月8日期間進行的126筆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