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意、默示、提醒、表示、體現
壹、示意
用表情、動作、含蓄的話或圖形表示意思。
魏巍 《東方》第六部第十壹章:“然後才擺擺手,示意護士啟程。”
二、默示
當事人用沈默進行意思表示的方式。不是通常的方式,只有在法律有規定或當事人有約定時,才可以視為意思表示。與“明示”相對。
茅盾 《耶穌之死》:“亞摩斯那個兒子以賽亞,就是得了默示。”
三、提醒
從旁指點,促使註意。
柔石 《二月》八:“我為什麽如此苦痛呢?因為妳提醒我真的人生來了。”
四、表示
用言語行為顯出某種思想、感情、態度等。
魏巍 《東方》第四部第二十章:“郭祥和大夯,都著急得什麽似地,向阿媽妮表示,如果不講,這飯就不吃了。”
五、體現
指某壹事物具體地表現出某種現象、某種性質或精神。
魏巍 《東方》第五部第壹章:“我們能不能以更小的代價來換取更大的勝利。不然的話,我們怎麽來體現這個持久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