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是指剝奪罪犯參加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權利的刑罰方法。剝奪政治權利是屬於壹種資格刑罰,其依據是剝奪罪犯壹定的資格。根據我國法律,剝奪政治權利意味著剝奪罪犯以下四項權利:
1、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3、在國家機關工作的權利;
4、在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中擔任領導職務的權利。
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可以分為固定期限和終身期限,包括以下四種情況:
1、罪行較輕,被判管制附加上了剝奪政治權利,兩者期限和執行時間相同,大致在3個月以上2年以下。
2、刑事犯罪被判拘役或有期徒刑,附加剝奪政治權利或單處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大致在1年以上5年以下。
3、罪行十分嚴重,被判死刑、無期徒刑的罪犯,會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4、判決死緩之後減為有期徒刑,又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大致為3年以上10年以下。
根據我國刑事法律相關規定,下列情形下會被剝奪政治權利:
1、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對於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2、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依照《刑法》分則的規定。
3、對於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4、在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時候,應當把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被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人還是公民,他們是屬於部分政治權利受到限制的公民。公民,是指具有壹個國家的國籍,根據該國的法律規範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自然人。
從其產生來看,公民作為壹個法律概念,是和民主政治緊密相連的。從其性質上來看,公民具有自然屬性和法律屬性兩個方面。公民的自然屬性反映出公民首先是基於自然生理規律出生和存在的生命體。公民的法律屬性是指公民作為壹個法律概念,以壹個國家的成員的身份,參與社會活動、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應由國家法律加以規定。政治權利是公民的權利之壹,因此剝奪政治權利與否並不是其是否是公民的要件。
政治權利剝奪有如下影響:
1、不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剝奪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3、剝奪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4、剝奪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需要註意的是,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是可以減刑的,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減刑要看在執行期間是否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壹的,應當減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2、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3、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4、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6、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五十四條
剝奪政治權利是剝奪下列權利:
(壹)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三)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四)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五十五條
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外,為壹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