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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負責人和負責人的區別

主要負責人是單位主要領導,包括最高領導、部門最高領導、安全生產方面最高領導。單位負責人是單位的法人代表,對本單位所發生的違法違紀行為要負主要責任。

分公司負責人和法人的區別是什麽

1、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這就是說,作為法定代表人必須是法人組織的負責人,能夠代表法人行使職權.法定代表人可以由廠長、經理擔任,也可以由董事長、理事長擔任;

2、負責人是經營單位及分公司的登記註冊事項之壹.負責人是指代表經營單位及分公司行使職權、主持經營單位及分公司生產經營或服務活動的人.壹般由經營單位或分公司所從屬的上級法人單位企業法人、公司或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等任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公務員法》第十六條

國家實行公務員職位分類制度。

公務員職位類別按照公務員職位的性質、特點和管理需要,劃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等類別。根據本法,對於具有職位特殊性,需要單獨管理的,可以增設其他職位類別。各職位類別的適用範圍由國家另行規定。

第十七條

國家實行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根據公務員職位類別和職責設置公務員領導職務、職級序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