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不違規都是合理的!
反貪偵查工作中,貫徹刑訴法關於技術偵查措施的新規定急需破解的難題之壹就是“技術偵查措施”與“現代偵查技術”的區分及規範適用。
壹、“技術偵查措施”與“現代偵查技術”區分的必要
早在2010年,為破解反貪案件線索來源枯竭、偵查手段單壹、案件突破單純依賴犯罪嫌疑人口供等工作難題,高檢院反貪總局在全國檢察機關反貪部門開展了“偵查信息化、裝備現代化”建設工作(簡稱“兩化建設”)。
2011年4月,高檢院在江蘇無錫專門召開“兩化建設”現場會,將江蘇、遼寧等省在反貪偵查工作中運用現代科技的成功經驗向全國推廣。邱學強副檢察長、陳連福專委都在會上做了重要講話。此後,反貪總局在鄭州、北京、蘭州等地先後舉辦現代化偵查裝備展和現代化偵查裝備產品推介會,並連續兩次在河南新鄉舉辦全國檢察機關反貪偵查技術與信息化應用培訓班,全面推廣心理測試技術、話單分析技術、數據恢復技術、網絡技術、電子數據的采集與運用技術、信息情報技術等現代偵查技術。
高檢院對現代偵查技術如此重視,究其緣由,是反貪偵查工作中原有的以口供為中心的“供→證”偵查模式已經越來越難以應對新的形勢,如果不能更好地運用現代偵查技術,反貪偵查工作將舉步維艱。
稍後不久,刑訴法增加了關於“技術偵查措施”的新規定,明確“采取技術偵查措施,按照規定交有關機關執行”。這壹新規定導致了全國各地很多檢察機關對高檢院在“兩化建設”中大力推廣的各種“現代偵查技術”與修改後刑訴法中規定的“技術偵查措施”發生了混淆,對剛剛開始熟悉掌握的“現代偵查技術”的運用產生顧慮。因為根據修訂後的刑訴法,檢察機關決定采取技術偵查措施要“按照規定交有關機關執行”,而偵查實踐中已經開始運用的各種現代偵查技術都是由反貪偵查人員或檢察機關技術人員在具體操作,包括進行話單分析、數據恢復、心理測試等。兩者是否沖突?界限如何把握?
從司法實務的層面講,區分“技術偵查措施”與“現代偵查技術”已經成為當前反貪偵查工作中亟待解決的問題之壹。用反貪總局的話講,就是要“明確技術偵查與偵查技術的界限”,搞清楚哪些偵查措施屬於“技術偵查措施”,需要按照規定交有關機關執行;哪些偵查措施屬於“現代偵查技術”,可以由檢察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實施。
二、如何區分“技術偵查措施”與“現代偵查技術”
鑒於目前尚無法律與司法解釋在整個偵查層面對技術偵查措施的種類作出系統、明確的具體界定,而反貪偵查實踐中對技偵手段的依賴程度又逐年加大,因此必須從實踐出發,積累、摸索出區分“技術偵查措施”與普通“現代偵查技術”的標準,並在實踐中不斷修正,進而上升為法律規定,指導司法實踐。
(壹)“技術偵查措施”與“現代偵查技術”的概念定位
“技術偵查措施”屬於法律概念。在法律條文與偵查實踐中,技術偵查措施長期被表述為“技術偵察措施”,俗稱“技偵手段”。1993年的《國家安全法》和1995年的《人民警察法》對技術偵察措施有明文規定,但非常籠統——《國家安全法》第10條規定:國家安全機關因偵察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嚴格的批準手續,可以采取技術偵察措施。《人民警察法》第16條規定:公安機關因偵查犯罪的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嚴格的批準手續,可以采取技術偵察措施。據筆者所知,對技術偵察措施詳細規定的只有公安部制定的部門規章,主要有《關於技術偵察工作的規定》、《刑事特情偵查工作細則》、《麥克風偵聽、電子監視工作細則》、《技偵外線工作細則》等,但屬絕密不得對外公開。較為權威的觀點認為,技術偵察措施指國家安全機關和公安機關為了偵查犯罪而采取的特殊偵查措施,包括電子偵聽、電話監聽、電子監控、秘密拍照或錄像、秘密獲取某些物證、郵檢等秘密的專門技術手段。[①郎勝、王尚新主編:《〈中華人民***和國國家安全法〉釋義》,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第72頁;郎勝主編:《〈中華人民***和國人民警察法〉實用問題解析》,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80頁。]除此之外,再無對社會公開的更詳細規定。反貪偵查中使用技術偵察措施的規定首見於1989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頒布的《關於公安機關協助人民檢察院對重大經濟案件使用技偵手段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中明確:檢察機關在偵辦自偵案件時,對重大貪汙賄賂等案件經過嚴格的審批,可以由公安機關協助辦案,使用技偵手段。2012年刑訴法修改,“技術偵查措施”壹詞出現在立法中,正式取代“技術偵察措施”。在修訂後的刑事訴訟法“偵查”壹章中,“技術偵查措施”獨立構成第八節,***五個條文(148-152),分別規定了技術偵查措施適用的對象、時限、審批、保密及證據效力等,但規定還是非常原則化,可操作性不強。[刑訴法第151條規定的是喬裝偵查與控制下交付。]
“現代偵查技術”屬於偵查學概念。偵查學認為,偵查技術是指有關自然科學、技術科學和社會科學的相關理論原理和研究成果在偵查活動中的直接應用,以及相關學科知識和原理對偵查活動的進行所發揮的指導、指揮、運籌等方面的作用機制技術。現代偵查技術是偵查機關在案件偵破過程中用於獲取案件信息、證據和緝拿犯罪嫌疑人等偵查行為所采用的現代科學技術手段的總稱。
從概念上看,“現代偵查技術”是壹個更大的範疇,它包括了“技術偵查措施”,也包括壹些普通的現代偵查技術。目前法律、司法解釋對技術偵查措施的具體界定諱莫如深,還沒有明確。正是這種情況造成了技術偵查措施與普通現代偵查技術在區分上的難度。具體到反貪偵查工作中,目前區分“技術偵查措施”與“現代偵查技術”的可行之路只能是尋找壹種標準,司法實踐中偵查人員用這種標準對具體的某項偵查措施究竟是“技術偵查措施”還是“現代偵查技術”進行界定,並正確適用。
(二)“技術偵查措施”與“現代偵查技術”的區分標準
結合在反貪偵查實踐中對各種科技手段運用的經驗,筆者認為,區分“技術偵查措施”與“現代偵查技術”的標準是看某壹項偵查措施是否同時具備秘密性、技術性、即時性、嚴重侵權性與證明直接性。同時具備這五種屬性的偵查措施屬於“技術偵查措施”,而只具備這五種屬性中的部分屬性的偵查措施則屬於“現代偵查技術”。
以針對手機采取的偵查措施為例,對手機通話的監聽及對手機短信的截取技術由於兼具秘密性、技術性、即時性、嚴重侵權性與證明直接性屬於技術偵查措施。因為這兩種手段都采用特殊技術,秘密地即時獲取了被偵查對象的個人隱私,嚴重侵犯人權。根據修改後的刑訴法,符合法定程序取得的通話錄音及手機短信可以作為證據使用,而通話錄音與手機短信往往能夠直接證明犯罪事實,在證據屬性上屬於直接證據。相比之下,手機定位技術與話單分析技術雖然具備秘密性與技術性,但從侵犯被偵查對象人權的程度上講,前者只暴露被偵查對象的活動地點,後者只體現與其通話的相對人,並沒有直接、完整暴露其個人隱私。權衡於打擊犯罪與保障人權,在遏制腐敗的社會需求面前,作為國家公職人員,其非核心個人信息在偵查活動中的適度披露應不屬於普通意義上的偵查機關侵犯公民個人隱私。在有罪嫌疑面前,國家公職人員的非核心個人信息安全應讓渡於其個人生活適度透明化的偵查要求,以滿足檢察機關與社會公眾對其履行職務合法性、個人生活廉潔性的監督。在這個意義上講,這兩種技術不具備嚴重侵權性。此外,通過手機定位技術體現的被偵查對象活動地點及話單分析技術體現的通話相對人信息並不能直接證明犯罪事實,從證據屬性上講,屬於間接證據,不具備證明直接性。而且,這兩種技術都屬於事後對證據的調取,而不是對證據的即時截獲,不具備即時性。
從這個例證不難看出,同是對手機采取的偵查措施,對手機通話的監聽及對手機短信的截取技術因為同時具備秘密性、技術性、即時性、嚴重侵權性與證明直接性屬於“技術偵查措施”;而手機定位技術與話單分析技術因為只具備秘密性與技術性,不具備即時性、嚴重侵權性與證明直接性,應屬於“現代偵查技術”。由此可及,應用於反貪偵查乃至所有偵查活動中的現代技術都可以用這壹標準進行區分。從反貪偵查實務出發,這也是在法律、司法解釋對技術偵查措施作出明確界定前較為可行的區分方法。
(三)反貪偵查實踐中,“技術偵查措施”與“現代偵查技術”的具體內容
1.技術偵查措施。檢察機關偵查實務部門和檢察技術部門由於對技術偵查措施的應用起步較晚,目前對技術偵查措施還沒有明確的規定和系統的分類,工作中主要依據的還是公安機關技偵部門關於技偵手段的分類與規定。但由於目前公安機關技偵部門關於技偵手段的類別與內容規定尚屬於絕密,故筆者認為,反貪偵查工作中把握的基本原則應該是:偵查手段中,同時具備秘密性、技術性、即時性、嚴重侵權性與證明直接性的,應視為技術偵查措施。在這個意義上,技術偵查措施應包括:麥克風偵聽;座機、手機電話監聽,手機短信截取;固定場所隱蔽攝像、密拍密錄;無痕跡秘密檢查與技術開鎖後場所搜查;嚴格履行法律程序後應用於手機、電腦及網絡的黑客技術等。
2.現代偵查技術。應用於反貪偵查實踐的現代科技中,除去上述列舉的技術偵查措施內容,屬於現代偵查技術的主要有:心理測試技術、視頻監控技術、文書(含筆跡)檢驗技術、網絡技術、電子取證及電子數據恢復技術、話單分析技術、全程同步錄音錄像技術、手機定位技術、信息情報技術等。這些技術並不同時具備秘密性、技術性、即時性、嚴重侵權性與證明直接性,應界定為現代偵查技術。
三、“技術偵查措施”與“現代偵查技術”的規範適用
反貪偵查工作中,對“技術偵查措施”與“現代偵查技術”的規範適用已經成為全體反貪幹警必須修滿的學分。這既關系到正確運用公權力、確保偵查權不被濫用,也決定未來反貪偵查活動中偵查效能與偵查水平的提高。
(壹)技術偵查措施的規範適用[由於目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對技術偵查措施的具體規定尚屬絕密,本文無法對技術偵查措施進行分類,具體討論每壹類技術偵查措施如何規範適用,更不能引用實戰案例加以說明。故只能將技術偵查措施作為壹個總體概念論述其在職務犯罪偵查實踐中的規範適用。]
技術偵查措施是壹把雙刃劍,正確使用可以有效地打擊、遏制犯罪活動,運用不當則會對公民的合法權益造成嚴重侵害,美國國家安全局實施的“棱鏡”計劃就是實例。高檢院2012年10月頒布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以下簡稱《刑訴規則》)對技術偵查措施做了進壹步規定(263-267條),嚴格依據修訂後的刑訴法及《刑訴規則》是規範適用技術偵查措施的前提條件。但鑒於目前法律、司法解釋對技術偵查措施的規定過於籠統,而司法實踐中對技術偵查措施應用的需求卻日益迫切,解決這壹矛盾的辦法之壹是對法律、司法解釋沒有明確的細節借鑒以往偵查實踐中的相關做法,同時參考相應的國際慣例,摸索出壹套行之有效的具體操作規程,進而上升為法律規範(試行)指導司法實踐,接受檢驗後再修正、固定。
修改後刑訴法實施兩年多以來,檢察機關反貪部門在實踐中掌握的對技術偵查措施的適用標準可以總結為以下幾個方面:
1.使用原則。⑴審批原則。修改後的刑訴法第148條及《刑訴規則》第263條都規定使用技術偵查措施必須“經過嚴格的批準手續”。偵查實踐中,每次使用技術偵查措施均須書面報請主管反貪偵查工作的副檢察長批準,形成載明技術偵查的範圍、對象、起止時間、種類等內容的內部法律文書。⑵必要性原則。只有在壹般偵查措施難以實現偵查目的的時候,才能使用技術偵查措施。⑶相關性原則。技術偵查措施的對象只能針對犯罪嫌疑人及案件主要相關人員,技術偵查措施適用的範圍只限於與偵查目的有關的內容。⑷重罪原則。反貪偵查工作中,技術偵查措施只適用於涉案金額在十萬元以上的重大貪汙、賄賂犯罪案件。⑸罪名特定原則。檢察機關反貪部門能夠決定采用技術偵查措施的罪名包括:貪汙罪、受賄罪、單位受賄罪、行賄罪、對單位行賄罪、介紹賄賂罪、單位行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在檢察機關追逃時動用技術偵查措施的,可以不在此列)。
2.申請與審批。⑴申請主體:地市級人民檢察院反貪局辦案處室或基層人民檢察院反貪局。⑵申請形式及內容:申請使用技術偵查措施時,必須由偵查部門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具體寫明:①使用技術偵查措施的起止時間、地域、對象、種類、工作內容及配合實施技術偵查措施的辦案部門。②使用技術偵查措施的必要性說明。③證明犯罪嫌疑人職務犯罪的初步證據。⑶審批主體:對地市級人民檢察院反貪局辦案處室或基層檢察院反貪局提出的申請,由地市級人民檢察院反貪局長審核後報主管副檢察長批準(與目前采用公安技偵手段審批程序相同)。[省級以上檢察機關反貪部門使用技術偵查措施由省級以上檢察機關反貪局辦案處室作為申請主體,經反貪局長審核後報主管副檢察長批準。]
3.專門機構。地市級以上人民檢察院反貪局在偵查指揮中心內部成立專門小組或確定固定人員具體負責技術偵查措施的審批工作,完善對技術偵查措施在偵查過程中的全程監督,保證反貪偵查中檢察機關與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工作配合的便捷、高效、順暢。各級檢察機關反貪部門要梯次培養既懂偵查又懂技術的復合型人才,加強隊伍建設。
4.法定期限。技術偵查措施自主管副檢察長簽發之日起三個月以內有效。對於不需要繼續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必須及時解除;對於復雜、疑難案件,期限屆滿後仍有必要繼續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應當在技術偵查措施期限屆滿前十日內制作呈請延長技術偵查措施期限報告書,寫明延長的期限及理由,依法履行原審批程序後,有效期方可延長,每次不得超過三個月。
5.證據使用。依法采取技術偵查措施收集到的材料作為證據使用的,批準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法律文書應當附卷,辯護律師可以依法查閱、摘抄、復制。對於采取技術偵查措施收集的物證、書證及其他證據,偵查人員應當制作相應的說明材料,註明獲取證據的時間、地點、數量、特征以及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批準機關、種類等等,並簽名蓋章。對於使用技術偵查措施獲取的證據材料可能危及特定人員的人身安全、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公開後可能暴露偵查秘密或嚴重損害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應當采取不暴露相關人員身份、技術方法等保護措施。必要時可以建議不在法庭上質證,由審判人員在法庭外核實證據。
6.保密工作。反貪偵查人員對采取技術偵查措施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應當履行保密義務;對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獲取的與案件無關的材料應當及時匯報,經批準後銷毀,並對銷毀情況制作記錄。采取技術偵查措施所獲取的證據、線索及其他材料,只能用於對犯罪的偵查、起訴和審判,不得用於其他用途。
(二)現代偵查技術的規範適用
坦白地講,偵查活動本身就是對人權的侵犯,比如:通過調取戶籍信息了解被偵查對象的家庭成員情況、通過調取銀行存款信息了解被偵查對象的經濟情況等常規偵查手段,廣義上講也是對人權的侵犯,侵犯了被偵查對象的個人隱私,但侵權程度相對較弱。如果按照侵權程度排序的話,強制措施直接剝奪、限制人身自由,侵權程度最為嚴重;技術偵查措施侵犯的是個人隱私與商業秘密,侵權程度較強制措施稍弱;現代偵查技術的侵權程度相對更弱,基本和調取戶籍信息、調取存款信息等常規偵查手段壹樣。因此,對現代偵查技術的運用在實踐中可以考慮和常規偵查手段壹樣,履行內部工作程序後即可實施,即做好個案控制。如果在程序上要求過於繁瑣,反而自縛手腳,容易錯失戰機。在運用現代偵查技術的時候辦案人應註意做好工作記錄,作為內部工作文件備查。對現代偵查技術規範適用的重點應放在熟練、靈活、綜合運用上,形成多種技戰術的搭配運用,以謀求偵查成果最大化的辦案目標。
目前成功運用於反貪偵查工作中的現代偵查技術主要有:(應作者要求從略)。
四、“技術偵查措施”與“現代偵查技術”應用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解決對策
長期以來,檢察機關反貪偵查工作的主要模式曾經是“壹張嘴、壹支筆”,面對日益復雜、多樣、隱蔽的貪汙賄賂犯罪形勢,單壹的偵查手段越來越難以應對新的工作局面。對口供的過度依賴及由此衍生出的以訊問為中心的傳統反貪偵查模式在刑訴法保護人權的新規定面前顯得越來越力不從心。對於檢察機關反貪部門來說,亟待將現代偵查技術與傳統偵查技術結合使用。遺憾的是,很多地區的檢察機關在這方面還只停留在比較初級的階段。坦白地講,目前全國各地市、縣兩級檢察機關對現代偵查技術的運用水平都相對不高,在省級人民檢察院中也只是部分院的工作開展的較好。縱觀全局,在從單壹偵查手段向多樣化偵查手段轉型過程中,很多問題亟待解決。
(壹)主要問題
1.缺乏專業人才,特別是既懂偵查又懂技術的復合型人才奇缺。從技術偵查理念到各種技戰術的綜合運用,反貪偵查人員運用現代科技服務偵查的水平目前還停留在比較初級的階段。很多從事反貪偵查的幹警由於年齡偏大,對電腦、智能手機等現代電子設備比較陌生,對心理測試技術、視頻監控技術沒有概念。還有壹些反貪幹警平時不使用qq、msn、微信等現代交流工具,對電子數據的認識還停留在“只要磁盤格式化就所有數據都沒了”的層面。有些地區的反貪部門對信息情報工作缺乏基本的重視,忽視信息數據庫建設。反貪偵查人員中要麽是經驗豐富的老偵查員不懂現代科技,要麽是能熟練操作現代電子設備的年輕偵查員從事反偵查工作的時間短,業務水平不高。既懂偵查又懂技術的復合型人才往往是少之又少。
2.技術力量相對薄弱、分散,技術部門服務偵查工作的機制有待完善。各級檢察機關的技術部門很大程度上各自為戰,缺乏統籌,地市級檢察機關反貪部門與技術部門在偵查活動中除同步錄音錄像外缺少配合,基層人民檢察院技術部門人員嚴重不足,通常只有1-2人;相對於公安機關技偵、網安部門對偵查工作的強大技術支撐,檢察機關技術部門應用於偵查工作中的技術力量明顯薄弱,運用現代科技手段為反貪偵查工作提供技術支持還沒有成為檢察技術部門的常規工作內容。
3.裝備欠佳。和公安機關相比,檢察機關在偵查裝備上普遍落後。很多市級檢察院和基層檢察院沒有高端專用偵查設備,偵查現代化主要還是停留在“電腦取代手寫”階段。政法專項經費也主要是用於購置打印機、辦公用臺式電腦、更換辦公車輛上,資金上缺乏專用經費保障。
4.個別案件中,公安機關技偵部門協助辦案導致工作效率不高且跑風情況不能杜絕。公安機關技偵部門由於自身工作任務繁重,不能在每壹起案件中都與檢察機關在工作配合上做到及時、高效,且由檢察系統以外的人員負責反貪案件技偵工作的實施導致了壹些地方的辦案過程中出現了跑風的情況。特別是當犯罪嫌疑人是公安民警的時候,此項工作開展起來就更難。
(二)解決對策
針對上述問題,破解反貪偵查工作中“技術偵查措施”與“現代偵查技術”應用難題的關鍵是從軟件、硬件和制度建設三方面入手,“三管齊下”。
1.軟件建設。高度重視反貪偵查人員的隊伍建設,著力培養全體反貪偵查人員應用“技術偵查措施”與“現代偵查技術”的意識,通過培訓、考試、練兵等方式提高全體反貪幹警應用“技術偵查措施”與“現代偵查技術”的水平,提升反貪偵查工作的科技含量,加速反貪偵查模式從人力密集型向信息密集型、技術密集型轉變。同時加大檢察機關技術部門對熟悉“技術偵查措施”與“現代偵查技術”的專業人才的招錄,壯大檢察機關的技術隊伍,形成技術部門對辦案部門的強大技術支撐。
2.硬件建設。抓住省級以下檢察機關人、財、物統壹管理的有利契機,完善購置現代化偵查裝備的資金保障,確保政法專項經費足額到賬並全部用於購置現代化偵查裝備。充分借鑒公安機關與國家安全機關的先進經驗,全力推進“兩化建設”,在最短的時間內提升偵查裝備水平。要統籌規劃,避免重復建設,把有限的資金用在最有成效的偵查裝備上,真正做到“著眼實戰、突出重點、重在應用、依法規範”。
3.制度建設。建立檢察機關技術部門與偵查部門的長效配合機制,以強大的技術支撐保障反貪偵查工作中偵查目的的實現,在技術部門與偵查部門間形成良性互動,定期反饋成功經驗與失誤教訓,保證工作順暢。同時應積極探索與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之間的工作配合機制,在公安民警涉案的情況下尋求國家安全機關在“技術偵查措施”實施方面予以配合,反之亦然。在反貪部門內部確定專人負責與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的聯系、協調工作,保證“技術偵查措施”的順利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