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卷三壹六 包拯傳 原文: 包拯,字希仁,廬州合肥人也。
始舉進士,除大理評事,出知建昌縣。以父母皆老,辭不就。
得監和州稅,父母又不欲行,拯即解官歸養。後數年,親繼亡,拯廬墓終喪,猶裴徊不忍去,裏中父老數來勸勉。
久之,赴調,知天長縣。有盜割人牛舌者,主來訴。
拯曰:“第歸,殺而鬻之。”尋復有來告私殺牛者,拯曰:“何為割牛舌而又告之?”盜驚服。
徙知端州,遷殿中丞。端土產硯,前守緣貢,率取數十倍以遺權貴。
拯命制者才足貢數,歲滿不持壹硯歸。 尋拜監察禦史裏行,改監察禦史。
時張堯佐除節度、宣徽兩使,右司諫張擇行、唐介與拯***論之,語甚切。又嘗建言曰:“國家歲賂契丹,非禦戎之策。
宜練兵選將,務實邊備。”又請重門下封駁之制,及廢錮贓吏,選守宰,行考試補蔭弟子之法。
當時諸道轉運加按察使,其奏劾官吏多摭細故,務苛察相高尚,吏不自安,拯於是請罷按察使。 去使契丹,契丹令典客謂拯曰:“雄州新開便門,乃欲誘我叛人,以刺疆事耶?”拯曰:“涿州亦嘗開門矣,刺疆事何必開便門哉?”其人遂無以對。
歷三司戶部判官,出為京東轉運使,改尚書工部員外郎、直集賢院,徙陜西,又徙河北,入為三司戶部副使。秦隴斜谷務造船材木,率課取於民;又七州出賦河橋竹索,恒數十萬,拯皆奏罷之。
契丹聚兵近塞,邊郡稍警,命拯往河北調發軍食。拯曰:“漳河沃壤,人不得耕,刑、洺、趙三州民田萬五千頃,率用牧馬,請悉以賦民。”
從之。解州鹽法率病民,拯往經度之,請壹切通商販。
除天章閣待制、知諫院。數論斥權幸大臣,請罷壹切內除曲恩。
又列上唐魏鄭公三疏,願置之坐右,以為高擡貴手。又上言天子當明聽納,辨朋黨,惜人才,不主先入之說,凡七事;請去刻薄,抑僥幸,正刑明禁,戒興作,禁妖妄。
朝廷多施行之。除龍圖閣直學士、河北都轉運使。
嘗建議無事時徙兵內地,不報。至是,請:“罷河北屯兵,分之河南兗、鄆、齊、濮、曹、濟諸郡,設有警,無後期之憂。
借曰戍兵不可遽減,請訓練義勇,少給糇糧,每歲之費,不當屯兵壹月之用,壹州之賦,則所給者多矣。”不報。
徙知瀛州,諸州以公錢貿易,積歲所負十余萬,悉奏除之。以喪子乞便郡,知揚州,徙廬州,遷刑部郎中。
坐失保任,左授兵部員外郎、知池州。復官,徙江寧府,召權知開封府,遷右司郎中。
拯立朝剛毅,貴戚宦官為之斂手,聞者皆憚之。人以包拯笑比黃河清,童稚婦女,亦知其名,呼曰“包待制”,京師為之語曰:“關節不到,有閻羅包老。”
舊制,凡訟訴不得徑造庭下。拯開正門,使得至前陳曲直,吏不敢欺。
中官勢族築園榭,侵惠民河,以故河塞不通,適京師大水,拯乃悉毀去。或持地券自言有偽增步數者,皆審驗劾奏之。
遷諫議大夫、權禦史中丞。奏曰:“東宮虛位日久,天下以為憂,陛下持久不決,何也?”仁宗曰:“卿欲誰立?”拯曰:“臣不才備位,乞豫建太子者,為宗廟萬世計也。
陛下問臣欲誰立,是疑臣也。臣年七十,且無子,非邀福者。”
帝喜曰:“徐當議之。”請裁抑內侍,減節冗費,條責諸路監司,禦史府得自舉屬官,減壹歲休暇日,事皆施行。
張方平為三司使,坐買豪民產,拯劾奏罷之;而宋祁代方平,拯又論之;祁罷,而拯以樞密直學士權三司使。歐陽修言:“拯所謂牽牛蹊田而奪之牛,罰已重矣,又貪其富,不亦甚乎!”拯因家居避命,久之乃出。
其在三司,凡諸管庫供上物,舊皆科率外郡,積以困民。拯特為置場和市,民得無擾。
吏負錢帛多縲系,間輒逃去,並械其妻子者,類皆釋之。遷給事中,為三司使。
數日,拜樞密副使。頃之,遷禮部侍郎,辭不受,尋以疾卒,年六十四。
贈禮部尚書,諡孝肅。 拯性峭直,惡吏苛刻,務敦厚,雖甚嫉惡,而未嘗不推以忠恕也。
與人不茍合,不偽辭色悅人,平居無私書,故人、親黨皆絕之。雖貴,衣服、器用、飲食如布衣時。
嘗曰:“後世子孫仕宦,有犯贓者,不得放歸本家,死不得葬大塋中。不從吾誌,非吾子吾孫也。”
初,有子名繶,娶崔氏,通判潭州,卒。崔守死,不更嫁。
拯嘗出其媵,在父母家生子,崔密撫其母,使謹視之。繶死後,取媵子歸,名曰綖。
有奏議十五卷。 譯文: 包拯,字希仁,廬州合肥人。
最初考中進士,被授為大理評事,出任建昌縣的知縣。因為父母親年紀都大了,包拯辭官不去赴任。
得到監和州稅的官職,父母又不想讓他離開,包拯就辭去官職,回家贍養老人。幾年之後,他的父母親相繼去世,包拯在雙親的墓旁築起草廬,直到守喪期滿,還是徘徊猶豫、不忍離去,同鄉父老多次前來勸慰勉勵。
過了很時間,包拯才去接受調遣[1],擔任了天長縣的知縣。有盜賊將人家牛的舌頭割掉了,牛的主人前來上訴。
包拯說:“妳只管回家,把牛殺掉賣了。”不久又有人來控告,說有人私自殺掉耕牛,包拯道:“妳為什麽割了人家的牛舌還要來控告別人呢?”這個盜賊聽罷又是吃驚又是佩服。
移任端州知州,升為殿中丞。端州這地方出產硯臺,他的前任知州假借上貢的名義,隨意多征幾十倍的硯臺來送給權貴們。
包拯命令工匠只按照上貢朝廷的數目制造。壹年過去,他沒有拿壹塊硯臺回家。
2. 求初壹語文《包拯》書上的註釋包拯(999-1062)自希仁,蘆洲合肥人(安徽合肥),北宋天聖五年(1027)進士。 中進士後,因父母年事已高,不忍遠去為官,直到雙親相繼去世,守孝完畢,才在親友的勸說下為官,期間長達十年之久,故以孝聞於鄉裏。 宋景佑四年(1037),任天長(安徽天長)知縣,頗有政績。任滿後,調任知端州(廣東肇慶)。回京任監察禦史裏行,又改監察禦史,為「言事官」,對處事不當,行事不法的官僚,都可以進行彈劾。為懲治貪官,自慶歷四年(1044)廿八月,他向仁宗上疏《乞不用贓吏》,認為清廉是人們的表率,而天贓則是「民賊」。包拯七次上書彈奏江西轉運使王逵,揭露他「心同蛇蠍」,殘害百姓。並嚴厲批評宋廷的任官制度。皇佑二年(1050)至三年間,包拯知諫院,曾三次彈劾外戚張堯佐,審清妖人冷青冒充皇子的特大詐騙案,震動朝野。 包拯在歷官三司戶部判官及三司副使期間,先後出任京東,陜西,河北等路轉運使,每至壹地,都以減輕民間負擔、改革弊政、發展生產為己任,提出了「寬民利國」的經濟思想。多次為了國家大事,說了皇帝不愛聽的話,論斥權幸大臣,請求罷去皇帝賜給親信官僚們的恩寵,壹切改由主管機構正常渠道進行。他將唐朝魏征給唐太宗的三道奏章寫出來,呈給宋仁宗為座右銘,時刻警惕,以國家大事為重。請求仁宗虛心納諫,分辨是非,不要搞「先入為主」,偏聽偏信,而要愛惜人才,除去苛刻,嚴正刑禁,禁止妖言邪說,不隨意大興土木,如此等等,朝廷多采納施行。 嘉佑元年(1056)年十二月,朝廷任包拯權知開封府,他於次年三月正式上任,至三年六月離任,前後只有壹年有余。但在這短短的時間內,把號稱難治的開封府,治理得井井有條。敢於懲治權貴們的不法行為,堅決抑制開封府吏的驕橫之勢,並能夠及時懲辦誣賴刁民。 由於包拯在開封府執法嚴明,鐵面無私,敢於碰硬,貴戚宦官也不得不有所收斂,聽到包拯的名字就感到害怕。兒童婦孺們都知道包拯之名,親切稱呼他為「包特制」。開封府廣泛流傳著這樣的話「關節不到,有閻羅包老。」用閻羅比喻包拯的鐵面無私。 宋嘉佑六年(1061),他官至樞密副使,次年五月病逝,「京師吏民,莫不感傷,嘆息之聲,大街小巷都可聽得到。」朝廷贈官吏部上書,有「奏儀」十五卷傳於世。
3. (壹)包拯 文言文翻譯包拯,字希仁,廬州合肥人。最初考中進士,被授為大理評事,出任建昌縣的知縣。因為父母親年紀都大了,包拯辭官不去赴任。得到監和州稅的官職,父母又不想讓他離開,包拯就辭去官職,回家贍養老人。幾年之後,他的父母親相繼去世,包拯在雙親的墓旁築起草廬,直到守喪期滿,還是徘徊猶豫、不忍離去,同鄉父老多次前來勸慰勉勵。
過了很時間,包拯才去接受調遣,擔任了天長縣的知縣。有盜賊將人家牛的舌頭割掉了,牛的主人前來上訴。包拯說:“妳只管回家,把牛殺掉賣了。”不久又有人來控告,說有人私自殺掉耕牛,包拯道:“妳為什麽割了人家的牛舌還要來控告別人呢?”這個盜賊聽罷又是吃驚又是佩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