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制度是進出口商品經過壹國關境時,由政府設置的海關對其征收稅賦的壹種制度。主要有以增加國家財政收入為目的的財政關稅和主要以保護本國相關產業為目的而征收的保護性關稅。我國在征收莢稅時.從保護本國產品與外國產品的競爭的目的出發,實行保護關稅政策。這壹政策主要是通過我國的海關稅則政策以及體現這種政策的海關稅則來體現的 。
2、對外貿易經營者的資格管理制度
對外貿易經營者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和國對外貿易法》以及相關法律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法人和其他組織。我國對外貿易法規定,我國實行統壹的對外貿易管理制度。為了鼓勵對外經濟貿易的發展,發揮各方面的積極性,保障對外貿易經營者的對外自主權.國務院對外經濟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制定了壹系列法律、法規.對對外貿易經營活動中涉及到的相應內容做出了規範,對外貿易經營者在進出口經營活動中必須遵守相應的法律、法規。這些法律、法規的總和構成了我國對外貿易管理制度。對外貿易經營者的資格管理制度是我國對外貿易眾多管理制度之壹。
3、貨物進出口許可制度
進出口許可實際上是國家對進出口的壹種行政管理程序.既包括進出口許可證制度本身的程序,也包括u國家許可為前提條件的其他行政管理手續。貨物進出口許可制度作為壹項非關稅措施.是地界各國管理進出口的壹種常見手段,在國際貿易中長期存在,並廣泛運用。
4、出入境檢驗檢疫制度
出入境檢驗檢疫制度是指由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依據我國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M及我國政府所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對出入我國國境的貨物及其包裝物、物品及其包裝物、交通運輸工具、運輸設備和進出境人員實施檢驗、檢疫監督管理的法律依據和行政手段的總和。我國出入境檢驗檢疫制度實行目錄管理,即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根據對外貿易需要,公布並調整(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的進出境商品目錄)
5、進出口貨物收付匯管理制度
《對外貿易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對外貿易經營者在對外貿易經營活動中,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匯、用匯。這裏所提的國家有關規定就是我國的外匯管理制度,即國家外匯管理總局、中國人民銀行以及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據(對外貿易法>、國務院《外匯管理條例》及其它有關規定,對包括經營項目外匯、資本項目外匯、金融機構外匯業務、人民幣匯率的生成機制和外匯市場等領域實施的監督管理。進出口貨物收付匯管理是我國實施外匯管理的主要手段,進出口貨物收付匯管理制度是我國外匯管理制度的重要組成部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