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責任:重大安全事故罪。
民事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86條建築物倒塌造成他人損害,建設、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最高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7條,受害人死亡的,誒場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金,辦理喪葬的交通費、住宿費、誤工損失。治療後死亡的,還需賠償治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夥補,必要營養費。
精神損害:不賠。18條賠償近親屬精神損害,但是刑事附帶民訴精神損害或單獨再行民訴不予受理。
《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14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41、75條。《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27條
包工頭、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要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