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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的物通俗理解

標的物的意思如下:

是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指向的對象,是商業買賣合同中的特定名詞。標的物也指買賣合同中所指的物體或商品,如在房屋租賃中,標的是房屋租賃關系,而標的物是當事人所租賃的房屋。

基本分類:

標的物是合同當事人雙方權利和義務所***同指向的對象。標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條件,是壹切合同的必備條款。

合同標的是多種多樣的,壹般地有四類:壹是有形財產,指具有社會價值和使用價值並且法律允許流通的有形物,如生產資料與生活資料、貨幣和有價證券等;二是無形財產,指具有社會價值和使用價值並且法律允許流通的不以實物形態存在的智力成果。

執行標的物變價具有強制性。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

1、變價前期準備階段對作為執行標的物的財產的調查過程如搜查,以及對執行標的物所采取查封、扣押措施都是以國家強制力為後盾的,具有強制性。

2、在執行標的物變價過程中所采取的拍賣、變賣措施以及作為拍賣、變賣措施補救的執行留購措施都是執行過程中強制執行措施的壹種,具有強制性。

3、變價後對所得價金的處理也帶有強制性,我國法律規定,委托拍賣、組織變賣被執行人財產所發生的實際費用,從所得價款中優先扣除。所得價款超出執行標的數額和執行費用的部分,應當退還給被執行人。

特有原則:

1、遵循市場經濟規律的原則。執行標的物變價的過程既然是壹種特殊商品的交易過程,那麽它必然要符合價值規律的要求,接受市場價格調節。因為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是按不以人們的意誌為轉移的客觀規律運動的,這個規律就是價值規律。

2、民事執行當事人雙方意思自治原則。意思自治原則是民法理論中的壹個重要原則,它表現為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自由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

民事強制執行是以國家強制力作後盾的,在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負有履行已確定債務的義務和接受人民法院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的義務,其所處的地位是被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