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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江路事件的歷史上的事件

經過文化大革命的浩劫後,中國的社會結構被破壞,社會治安非常嚴峻,殺人、搶劫、盜竊、強奸等嚴重刑事犯罪活動甚囂塵上,社會影響極壞的案件時有發生。

1979年9月9日下午,上海市控江路江浦路口,值勤的交警制止壹青年搶奪壹個農民出售的螃蟹時,因方法不當引起群眾圍觀,壹些人趁機興風作浪。5個半小時之內,這些人攻擊多名民警,阻攔小汽車,砸自行車,向公***汽車內投擲石塊,任意阻攔、推翻農民的菜車,亂拋蔬菜,趁機搶奪過路群眾的手表、皮包、皮夾,侮辱婦女。

最嚴重的是,當上海化工輕工公司團委副書記吳某騎自行車行至控江路橋上時,壹夥人包圍上來,將她連人帶車推倒在地,拉到路邊,搶去手表和皮夾,撕掉襯衫、胸罩、褲子,肆意摧殘,吳的乳房、小腹、外陰部等多處被抓傷。8:30左右,楊浦公安分局先後調集80余名治安聯防人員和30名交通幹警到現場維持秩序;接著市公安局又調遣200名消防民警趕赴現場,經過宣傳教育,勸導圍觀群眾疏散,流氓分子也紛紛溜走,至午夜時秩序才恢復正常。

這起震動中央的惡性刑事案件,後來被法律界稱之為“控江路事件”,此時,距《刑法》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獲得通過僅有兩個多月。與此同時,壹些嚴重的刑事案件在全國各地發生。

1981年2月4日農歷除夕晚,安徽馬鞍山市壹名叫張遠根的市民,在當晚8時許,用暴力將壹女青年挾持到3個地方強奸。女青年掙脫逃進壹居民家,張犯竟闖入民宅拖出女青年,肆意辱罵毒打。張犯還在作案過程中對上前制止的群眾進行恫嚇威脅,並冒充公安人員到7戶居民家中搜查那個女青年,並對壹工人強行搜身,搶走工人的錢和衣服。

1981年3月7日,河北承德營子礦區有2名少女被徐景龍等劫持,帶到教唆犯李煦住處關進密室。這2名少女遭到李煦、李寶榮、韓寶生等人輪奸和蹂躪達10天之久。當這2名少女進行反抗,這夥人竟用鋼絲蘸涼水抽打,用帶尖的鐵器紮,在傷口上撒鹽,在嘴裏勒上鐵絲嚼子,手段極其殘忍……

1979年11月,由時任中央政法委書記彭真主持召開的全國城市治安會議,根據社會治安形勢嚴峻的狀況,提出了對極少數殺人、搶劫、強奸、放火、爆炸和其他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六類”案件)依法從重從快打擊,實現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思路。1980年1月23日上午,在聽取上海公、檢、法負責同誌匯報了上海的治安問題後,彭真指示,“當前,對現行犯罪分子的處理,不能從輕,要從重;不能從慢,要從快”,“從重是在法律規定的量刑幅度以內的從重,不是加重;加重是在法律規定的量刑幅度以外加重判刑。”

1983年9月2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於迅速審判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決定》和《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的決定》。規定死刑案件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殺人、強奸、搶劫、爆炸以及其他嚴重危害公***安全和社會治安判處死刑的案件的核準權,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得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高級人民法院行使。”

以這兩個被法學界稱之為“從重從快”的決定為標誌,危害社會治安的嚴重刑事犯罪的死刑復核權徹底下放給了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