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繳。收繳指違反治安管理的非法財物,包括違禁品、賭具、賭資、吸毒、註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於違反治安管理的本人所有的工具。收繳是帶有結論性的行政強制措施,沒有期限限制。經調查核實,扣押的物品屬於非法財物,公安機關將其繳獲,以免繼續危害社會。帶有結論性和處罰性的行政強制措施。收繳對象包括違反治安管理的非法財物、毒品、淫穢物品等違禁品、賭具和賭資、吸食、註射毒品的用具、偽造、變造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票證、印章等等;
2、沒收。沒收即將個人的財、物等違法違規所得罰沒。它是訴訟上的壹種強制措施,對罪犯用於犯罪活動的本人財物予以沒收。依法沒收的非法財物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拍賣的款項,必須全部上繳國庫。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二十八條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當事人有違法所得,除依法應當退賠的外,應當予以沒收。違法所得是指實施違法行為所取得的款項。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對違法所得的計算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四條
除依法應當予以銷毀的物品外,依法沒收的非法財物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拍賣的款項,必須全部上繳國庫,任何行政機關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
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拍賣的款項,不得同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考核、考評直接或者變相掛鉤。除依法應當退還、退賠的外,財政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返還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拍賣的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