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沒有化學武器。
1997年4月7日,中國批準了《禁止化學武器公約》,成為該公約的原始締約國。
中國常駐禁止化學武器組織代表薛捍勤大使5日在荷蘭海牙召開的《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第12次締約國大會上發言,強調公約的普遍性和締約國履約措施的重要性,呼籲各締約國加強化工領域的國際合作。
加強公約的普遍性和國家履約措施是確保全面有效實施公約的重要保障,中國支持通過合作與鼓勵的方式推進關於普遍性和履約措施的行動計劃。
化工領域的國際合作是公約的重要支柱。有效的國際合作對提高締約國的化學武器防護能力,促進締約國間的正常貿易、增強公約普遍性具有積極意義。中方呼籲締約國重視國際合作問題,投入更多資金和技術,制定切實可行的中長期發展規劃,開展實質性交流與合作。
盡快、徹底銷毀化學武器是公約的核心內容和根本目標。中方認為,在公約規定時限內銷毀全部化學武器關系到公約的權威和信譽。她敦促化學武器擁有國嚴格按照公約規定和締約國大會的有關決定,加快銷毀進度,爭取早日完成銷毀工作。
擴展資料
銷毀化學武器是《公約》規定的最重要的義務。這也是《公約》實施中花費最大的壹個方面。
大部分銷毀費用是由於在最新技術上的投資,這種投資的目的是確保在彈藥運輸和銷毀的各個階段以及在化學毒劑的去除和銷毀時把對人類和環境構成的危險控制在最低水平。因此,銷毀必須在高度專門化的設施內進行。
銷毀化學毒劑在技術上有兩種主要作法:壹種是將毒劑直接焚燒,另壹種是通過各種化學反應進行中和。為了發展其他方法也壹直在進行研究。
每壹締約國可以自行決定采用哪壹種銷毀方法,但是必須達到嚴格的環境標準,銷毀必須是徹底和不可逆轉的,而且設施的設計應該能夠允許進行充分的核查。有必要繼續為化學武器的非軍事化和銷毀繼續探索可替代技術,以便發展各種既具有費用效益又是在環境上負責任的工藝。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