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豆,本名王立勇。1987年參加“群星杯”歌唱比賽獲得冠軍,從而步入歌壇。在2002年,其因猥褻多名兒童罪被判入獄三年。2009年11月份,紅豆又因褻男童被列為網上追逃對象,於2011年6月14日在包頭被警方抓獲。2011年11月23日,其因猥褻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2011年11月23日,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對備受社會關註的歌星紅豆猥褻兒童 案作出判決。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王立勇,藝名紅豆,因犯猥褻兒童罪曾於2002年6月20日被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2004年5月20日被假釋。2011年7月22日又因涉嫌猥褻兒童罪被三河市公安局逮捕。
王立勇為壹己私欲,對多名兒童進行猥褻,影響被害人身心健康成長,其行為已構成猥褻兒童罪;被告人王立勇在假釋期滿後,五年內又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依法從重處罰;另鑒於被告人王立勇如實供述,自願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法院以猥褻兒童罪判處被告人王立勇有期徒刑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