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政權組織形式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
政權組織形式也就是政體,即指特定社會的統治階級采用何種原則和方式去組織其反對敵人、保護自己、治理社會的政權機關。組織政權機關,特別是組織中央政權機關的原則和方式,顯示著特定國家的政權組織形式。政權組織形式反映著政權組織內部結構的狀況以及各個組成部分之間的關系,同時也反映著人民同國家機構之間的關系。
我國選舉制度的基本原則
(壹)選舉權的普遍性
我國《憲法》第34條規定:“中華人民***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這突出表現了選舉權的普遍性。
(二)選舉權的平等性
選舉權的平等性指的是每壹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男女、無論民族,都在平等的基礎上參加選舉,任何選民都沒有任何特權。
(三)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並用
直接選舉,就是選舉人民代表,按選區由選民直接投票。間接選舉則不是由選民直接投票,而是由下壹級人民代表大會投票選舉出上壹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也就是由代表選代表。我國憲法把直接選舉的範圍擴大到了縣級,縣級以上則實行間接選舉。這是適合我國國情的、實事求是的做法。
(四)實行 無記名投票方式
實行無記名投票,這種民主方式,民主性較強,選民不受外來的幹涉和影響,按照自己的意願,可以投贊成票,也可以投反對票,還可以投其他人的票。無記名投票是選舉人監督、批評被選舉人的壹種有效手段,這對於體現選民的自由意誌,發揚人民民主,增強人民政權機關對人民負責的精神大有益處。
(五)差額選舉原則
差額選舉是指候選人多於應選人數的選舉形式。這種形式,有利於在選舉中引入競爭機制,保證選舉不流於形式。我國《選舉法》還進壹步規定,在直接選舉中,候選人應多於應選舉人數的三分之壹至壹倍;在間接選舉中,候選人應多於應選人數的五分之壹至二分之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