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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法》解釋第2條的規定?

我國《繼承法》第2條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即確定繼承開始的時間,應以被繼承人死亡的時間為準。 關於被繼承人死亡的時間,最高人民法院壹九八五年九月十壹日發布的《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和國繼承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的通知對此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包括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壹)生理死亡時間的確定  生理死亡又稱為自然死亡,壹般以呼吸停止和心臟搏動停止為生理死亡的時間。具體繼承開始的時間按照下列情況確定:  1.以醫院死亡證明書中記載的死亡時間為準;  2.以戶籍註銷登記中的記載為準;  3.死亡證書與戶籍登記記載不壹致的,應以死亡證書記載的時間為準;  4.繼承人對死亡時間有爭議的,應以人民法院查證的時間為準; (二)宣告死亡時間的確定(法律依據詳見民法通則及其意見)  宣告死亡是指公民離開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達到法定期限,人民法院經過利害關系人的申請,依法宣告失蹤人死亡的制度。條件:  1.下落不明滿4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2年的;  2.須由利害關系人提出申請,其順序: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有其他權利義務關系的人。  3.須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判。公告期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經過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無生存可能的,公告期為3個月。  (三)互有繼承權的繼承人在同壹事故中死亡的,其死亡時間的確定: 《意見》第2條規定,互有繼承權的幾個人在同壹事故中死亡,如不能確定死亡先後時間的,推定沒有繼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繼承人的,如幾個死亡人的輩分不同,推定長輩先死亡,幾個死亡人輩分相同的,推定同時死亡,彼此不發生繼承,有他們各自的繼承人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