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秘密壹經產生,就應當按照規定在載體上做出標誌。國家秘密的標誌由三部分組成:
1、國家秘密的密級:絕密、機密、秘密;
2、國家秘密的標識“★”;
3、保密期限:年、月,特殊情況也可以是長期。
具體標誌的形式為:從左至右:密級+標識★+保密期限。比如:“絕密★長期”的標誌,表明該載體屬於絕密級國家秘密,保密期限是長期。
例如:“機密★10年”——表示該件為機密級,保密期限為十年;
如果國家秘密的標誌只有密級和標識符★,如“機密★”,不標明保密期限的,即按基本保密期限秘密級十年,機密級二十年,絕密級三十年認定。對不能標明或無法標明密級和保密期限的,如口頭信息、還未形成的文件,以及壹些設備、物品等。
遇到這種情況,產生國家秘密的機關、單位應當以壹定的形式將其密級、保密期限通知接觸範圍內的機關單位和人員。
擴展資料:
國家秘密事項的密級壹經確定,就要在秘密載體上作出明顯的標誌。標誌方法應按《國家秘密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標誌的規定》執行。具體要求有以下幾點:
1、書面形式的密件?:在封面(或者首頁)的左上角國家秘密的標識前標明密級;地圖、圖紙、圖表在其標題之後或者下方標明密級。
2、書面形式密件中只有少量內容為國家秘密的:?除在左上角標明密級外,還可以在直接屬於國家秘密的段落之前標明密級。
3、其他形式的國家秘密載體:凡是可以對密級作出標誌的,應當以能夠明顯識別的方式,在載體的適應位置標明密級。凡是有包裝(套、盒、袋等)的,還應當以恰當的方式在包裝上標明密級。
4、文件、資料匯編中收入國家秘密文件、資料的:除對收入的密件作出密級標誌外,還應當在匯編本的封面上以其中最高密級作出標誌。
5、立卷歸檔的國家秘密文件、資料:應在檔案卷宗封面的適當位置標明與卷內文件、資料相同的密級。如有多份的文件、資料密級不同時,應當以其中最高密級作出標誌。
6、摘錄、引用屬於國家秘密的內容:新產生的文件、資料中,凡是摘錄、引用有關文件、資料中屬於國家秘密內容的應 以原件中的最高密級在新產生的文件、資料上進行標誌。
7、屬於國家秘密事項的載體難以或者不能標明密級的:由產生該事項的機關、單位,以書面形式通知接觸範圍內的機關、單位和人員。
8、密件的密級變更後:應當在原標明位置附近作出新的密級標誌。原標誌的密級以明顯識別的方式廢除
參考資料: